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方法日本德国,都

我们经常在法律学习中会遇到德国和日本的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的问题,毕竟中国的很多法律来源于大陆法系,所以,原汁原味的德日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就特别重要。本文超律志做了整理,希望对你法律学习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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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

德国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

日本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

原文收录于“中国法学杂志社”。

大约在三十年前,日本法律书刊出版界人士提出了统一法律文献出处的表示方法的问题,并就此进行过多次研讨。主要原因是一些法律法规名称以及图书杂志名称过长,需要简化,而诸多的著书和论文中引用原始文献出处的简化方式又在每个作者以及出版社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于是,以多家法律图书出版社为主要加盟者的文献引用统一简化方案便逐渐开始形成。这一简化方案已经在日本实行多年,除下列出版社出版的图书外,在各种杂志上也得到了广泛采用。因此,目前在日本无论是写作法律法学方面的论文,还是查阅法律法学方面的文献都离不开这个统一简化方案作为工具。

日本自明治维新大兴立法直到现代,长期以来没有人对法律名称和杂志名称等的简化做过统一规范,目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日本近30家出版社的多次讨论和修改,终于有了比较统一的规范。在此,将参加制订这一方案的日本出版社、表示文献出处的方法、法律法规名称以及杂志名称的简化方式等内容整理出来介绍给国内的读者,如能对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各位在查阅日本文献时有所帮助,可谓幸莫大焉!

一、参加制订这一方案的日本出版社(日文五十音图为序)

二、日本法律书刊出版界人士认同的“引用”

人类对社会、对自然的认识是逐渐积累起来的,每个学术领域所取得的新成果,都离不开前人打下的基础,人们在阐述某一见解时,经常会引经据典,以证明自己的论点,或使自己的论点更令人信服。由此,就出现一个如何引用、怎样才算引用适当的问题。根据日本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可以通过引用,使用公开发表的著作。此种场合下,引用要符合公正的习惯,而且在报道、批评、研究和其他引用目的方面必须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这里,明确规定了引用的对象应该是已经公开发表的成果。另外,为了符合公正和正当的引用,还需要注意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引用部分与自己的撰写要有明显的区别,不能借引用之名,将他人著作,包括文章、图表借用到自己的著作中。关于引用的方法,如果是语言著作,要用单引号标出引用部分。无法判断是否为引用的场合,不能称为符合公正习惯。

其次,引用目的应在正当范围内进行,要把引用的内容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至于引用多少页、多少行或多少字,没有具体的规定。事实上,诗歌等文学作品也可能被全篇引用,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委托日本音乐著作权协会[JASRAC]管理其著作权,当认为超过引用部分时,要交纳协会规定的使用费。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也可以经过翻译使用(第43条第2款),但不允许改编引用(该条第1项)。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就是引用必须标明出处,而且根据复制或使用的情况,引用的方法及程度要符合情理,这在日本著作权法第48条中已有明确规定。要使人认为合理,至少应该标明著作的题名和著者姓名,至于以怎样的方式表示出处,才算是适当的问题,日本法律书刊出版界人士经过长期努力,已经达成共识。现将法律文献出处的表示方法整理如下。当然,在实践中,他们还会进一步征求意见,不断修改,使之更加完善。

三、引用法律文献的表示方法

(一)文献

文献可分为期刊论文、独著、合著、译著、判例研究、座谈会等。

1、杂志上发表的论文

著者姓名、「论文名称」、杂志名称、卷、号、页(发行年)或者卷、号、(发行年)、页。

例1:

横田喜三郎「条約の違憲審査権——砂川判決を中心として」国家73卷7=8号1頁以下()。

例2:

末弘厳太郎「物権的請求権理論の再檢討」法時11卷5号()1頁以下[民法雑記帳(上)(日本評論社,)所収,頁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引用时,要尽可能地表示该论文的标题,页数用汉字“頁”表示,不用“P”,原则上用该卷册的页数表示,如果是合订,也可以使用通卷页码。关于出版时间,使用公历还是年号一般都尊重作者意见,但不应混用。卷、号、页之间也可以用破折号或间隔号省略,如:「国家73—7=8—1」。如果有被收录的论文集,要标明「所收」,再写页数(参照例2)。此时,要尽量写上论文集的发行单位。

2、单行本

(1)独著

著者姓名、『书名』、页、(发行单位、版次说明、发行年)或者(发行单位、版次说明、发行年)页。

例:

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頁(弘文堂,第3版,)。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上书名应该用书名号『』表示,但也可以使用圆点?,如:三ケ月章?民事訴訟法(弘文堂,第3版,)頁。丛书名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写,要尽量写明发行单位,发行年是必须写的。有属于书名一部分的改定版、新版等字样的,应作为书名表示,书名中没有表示的,应该放到()内。关于版次说明,一般不注明第一版,但改定版、第二版、第三版等,则必须添写。关于(发行单位、版次说明、发行年)的顺序,也可以用(发行年、版次说明、发行单位)表示。

(2)合著

合著又细分为一般著作、讲座、注释和纪念论文集四种情况。

一般著作:

著者姓名、「论文名称」、合著者姓名、『书名』、页(发行单位、发行年)或者合著者姓名、『书名』、页、〔著者姓名〕、(发行单位、发行年)。

例1:

竹内昭夫「消費者保護」竹内昭夫ほか『現代の経済構造と法』頁(筑摩書房,)。

例2:

林良平ほか『債権総論』頁以下〔林〕(青林書院,)。

*著者有三人以上时,只写一人,其余用「ほか」表示。

讲座:

著者姓名、「论文名称」、编者姓名、『书名』、页、(发行单位、发行年)。

例1:

金沢良雄「独占禁止法の理論——構造(目的)」経済法学会編『独占禁止法講座Ⅰ総論』頁(商事法務研究会,)。

例2:

平野龍一「現代における刑法の機能」『岩波講座?現代法(11)9頁』(岩波書店,)。

*著者和编者相同时,后面的编者可以省略(参见例2),“编辑代表”和“编著”可以省略为(编),“监修”可以省略为“监”。第1卷?第2卷,上卷?下卷等应按原样表示,也可以简化为(1)?(2),(上)?(下)。书名后也可以不加书名号『』,但编者和书名之间要用间隔号?标明。

注释:

编者姓名、『书名』、页、[著者姓名]、(发行单位、发行年)或者著者姓名、『书名』、页、[编者姓名]、(发行单位、版次说明、发行年)。

例1:

幾代通編『注釈民法(15)』頁[広中俊雄](有斐閣,昭41)或者広中俊雄『注釈民法(15)』頁[幾代通編](有斐閣,昭41)。

紀念論文集:

著者姓名、「论文名称」、编者姓名、『书名』、页、(发行单位、发行年)。

例:

我妻栄「公共の福祉?信義則?権利濫用相互の関係」末川先生古稀記念『権利の濫用(上)』46頁(有斐閣,昭37)。

*很多情况下,纪念论文会再次收录到个人的论文集里,最好能够标出再次收录的书名。奉献姓名可以简称为末川古稀,如果不标出奉献姓名,应该遵照讲座的格式。

(3)译著

原著者姓名、(译者姓名)、『书名』、页、(发行单位、发行年)。

例:

ヴォン?メーレン編(日米法学会訳)『日本の法(上)』頁(東京大学出版会,昭53)。

3、判例研究

(1)杂志

著者姓名、「判批」、杂志名称、卷、号、页、(发行单位、发行年)或者卷、号、(发行年)页。

例:

大隅健一郎「判批」商事号7頁(昭34)。

*“判例批評”、“判例研究”等有关判例的研究,一般写“判批”、“判研”即可。判例百选等判例解说类的刊物一般也写成“判批”,不过,最高法院调查官解说的「判例解说」则写为「判解」。

(2)单行本

著者姓名、『书名』、事件或者页、(发行单位、发行年)

例:

鈴木竹雄?判例民事法昭41年度18事件評釈(有斐閣、昭52)。

*在判例研究这类刊物中,也可以使用判民、商判研、最判解说这类简称。

4、座谈会等

出席者等、「题目」、杂志名称(或书名)、卷、号、页[○○发言]、(发行年)或者卷、号、(发行年)、页、(○○发言)。

例:

池原季雄ほか「法例改正をめぐる諸問題と今後の課題」ジュリ号19頁[溜池発言](平1)。

5、其他(文章中的注释)

(1)前载文献的处理

例:

鈴木?前揭注(28)頁

*在前揭(或前出)情況下,单行本和论文都要标明第一次出现的注释号。作者在文献中多次引用同一注释时,可以在下列两种方法中任选一种:

第一,(以论文为例)原则上只表示该杂志名称。不过也可以简单写出论文的题目(尤其是连载论文,这种方法简而易明),省去卷号。

例:

(32)高柳賢三「司法的憲法保障制(4)」國家45卷6号15頁(昭6)→高柳?前揭注(32)「憲法保障(4)」15頁。

第二,(以单行本为例)

例:

(30)我妻栄『近代法における債権の優位的地位』(有斐閣,昭28)50頁→我妻?前揭注(30)優位的地位50頁。

(2)注释顺序号的处理

注释顺序号采用通号的办法,一般的讲座论文、杂志论文在同一篇文章中采用通号,而专题论文或专题著作(包括杂志连载和单行本)一般按照每编、每章或节的大标题采用通号的办法标注。

(二)判例、先例和通告

1、判例

最判昭和58年10月7日民集37卷8号頁[]頁

東京地八王子支判昭37?11?28下民13?11?

大判大12?4?30?刑集2卷頁

*关于页的表示,原则上按照该判例最初刊载的页数,并且是该判例集的通卷顺序页码。当引用某页时,该页要用方括号[]括起来,用逗点(,)表示并列记载。关于法院级别的区分,原则上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表示为最大判、小法庭判决表示为最判(标记小法庭时,用最○小判表示)。关于旧大审院的連合部判決,用大連判表示,其他用大判表示。还有地名,要写全名,年???月?日以及卷?号?页也可以用?表示。竖排版情况下,原则上需用汉字,但年?月?日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

2、先例、通告

昭41?6?8民甲号民事局长回答

四、法律法规名称的简化方式

下表为岩波书店、三省堂、有斐阁历年出版的综合性六法全书中所使用的相同简语。但在这三家出版社之间尚有极少部分不同的简称,对这种不统一的用法,在下列表中,首先列具有斐阁的简语,然后将与之不同者在后面括弧中标示。

五、判例集、判例评析、图书和杂志的简化方式

该方式主要采用的是法院以及市场销售的判例资料中的习惯用法,但同时在最后的括弧中记录了其他简称。前面的括弧内标示的内容是:发行单位、发刊号~停刊号。~号后有空栏者为至今仍在发行。

(一)大审院时代的判例集等

1、官方刊物

2、非官方刊物

(二)最高法院时代的判例集(以五十音图为序)

1、官方刊物

2、其他官方刊物

3、非官方刊物

六、定期期刊的简化方式

(一)学会以及政府机关等的刊物(以五十音图为序)

(二)大学、研究生院的刊物(以五十音图为序)

德国法律文献检索和阅读

原文收录于“中德法教义学苑”。

本文对常用的德国法律文献及信息资源进行简单概述,欢迎各位朋友提供信息,补充资源。

一、常用的印刷型文献:

德国法以成文法为主,出版有官方和非官方的法律汇编,如官方的《联邦法律公报》、非官方的大型活页法律汇编《德国法律汇编》等。

1.司法判决汇编

德国对重要的联邦法院的司法判决进行汇编,按年代汇编的判决集如:

《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书集》(年至今)

《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集》(年至今)

《联邦最高法院刑事判决书集》(年至今)

《联邦劳工法院判决书集》(年至今)

《联邦行政法院判决书集》(年至今)

《联邦财政法院判决和意见书集》(年至今)

《联邦社会法院判决书集》(年至今)

按专题汇编的判决集,如《德国法院判决集》(年至今),主要收集私法和公法的各个领域的重要判决的摘要。

2.德文法学期刊

NeueZeitschriftfürArbeitsrecht(新劳动法杂志)

NeueZeitschriftfürStrafrecht(新刑法杂志)

NeueZeitschriftfürVerwaltungsrecht(新行政法杂志)

ZeitschriftFuerEuropaeischesPrivatrecht(欧洲私法杂志)

EuropaischeZeitschriftfürWirtschaftsrecht(欧洲经济法杂志)

RabelsZeitschriftfuerAuslaendischesundInternationalsPrivatrecht(拉贝尔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杂志)

ArchiveFuerdieCivilistischePraxis(民法实务档案)

ZeitschriftfürdasgesamteHandelsrechtundWirtschaftsrecht(商法与经济法大全)

NeueJuristischeWochenschrift(新法学周刊))

WettbewerbinRechtundPraxis(竞争法与实践杂志)

JuristenZeitung(法学家杂志)

ArchivedesV?lkerrechts(国际法档案)

二、商业法律数据库:

1.Juris(   德国所有的法院、大部分国家机构、大学法律系等研究机构和律师事务所都使用该数据库。

2.Beck-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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