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注是学术研究规范化的产物,虽属于学术研究的“细枝末节”,却是一篇著作乃至一个学科成熟的标尺,引注的规范化催生引注的统一化。
目前我国法学著作的引注体例可以用五花八门来形容。不但高校学报和多数法学刊物的引注体例截然不同,在法学刊物和法学图书之间也存在许多差异。有学者比较了23家刊物的引注体例,发现“没有两家是完全相同的”。因为家家都有自己的经,作者无所适从,常常被迫改来改去:投一家刊物,就换一个体例;发论文时是一种体例,出书时又换一种体例。如果作者改得不到位,编辑们只好一一改过来。有编辑说,她花时间最多的,就是帮作者改引注格式。
制定和使用统一的引注体例是当代学术界的通行做法。就如“车同轨、书同文”,“注同例”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一)“法学”的引注体例
中国的人文社科领域不是没有引注体例,法学界为什么要“自搞一套”?首先,现有的引注标准都是推荐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三个标准本身并不统一,与法学界通行的体例也有出入。最主要的是,现有标准没有考虑法学著作的特点,对法学引注的许多问题没有规定。与其他学科相比,法学研究的显著特点是引注文献数量普遍较多,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引用频繁。因为引注文献多,把引注内容一一排列在文章后面(即“文后注”),阅读时翻前倒后,很不方便。又因为涉及法律文件和司法案例,在一些学科流行的文后列举参考文献、正文括注作者和页码的格式,在法学写作中造成又有文后注又有页下注,极不方便。(二)“中国”的引注体例
既然国外有成熟的引注体例,我们为什么不直接使用他们的体例?答案是:抄不来。道理就像法律移植一样,我们只能借鉴,却无法抄袭。中文著作引用的主要是中国文献,其数量巨大、种类细密是外文著作引用中国文献所无法比拟的。中文有自己的表达习惯,例如文章名用书名号,如果学Bluebook,文章名用引号,就很“见外”。那么,中文著作引用外文文献是否可以照搬该语种的体例呢?还是不行。我们曾经打算,引用英文文献直接适用美国法学蓝皮书的格式,但发现用不了。为此,我们放弃紧随蓝皮书的想法,在中文期刊和图书常见的英文文献引注方式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和统一。
(三)“当代”的引注体例
对于学术研究来说,大量参引外文文献、不断兴起的跨学科研究以及高度依赖互联网和数据库资源已经成为“当代”的主要特征。由于学术著作大量参引外文文献,如何引用外文文献需要有个大致规则,简单地说“从该语种习惯”是不够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引入,导致观察、访谈等未发表文献开始出现,统计数据和图表越来越常见,引注体例对此必须有个交代。大量文献发表在互联网上,甚至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