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人员范围
申报人必须为在我市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得申报评审;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评审。
二、申报评审政策
(一)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方式。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须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且在有效期内(、年按照原规定条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其合格成绩有效期内视同符合申报条件)。
(二)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评审都须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人员按规定进行申报,不需要参加面试答辩。
(三)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粤人社规〔〕39号文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附件)执行。
(四)继续教育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0号)执行,申报人需提供“深圳市会计管理综合平台”(网址 (五)职称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
(六)专业技术人才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粤人发〔〕97号文及粤人社规〔〕33号文规定执行。转换岗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在现岗位工作满年以上,可申报现岗位同级别对应职称。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
(七)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员凭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可在我市直接申报评审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换发我省职称证书的,根据《广东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粤人社规〔〕33号)规定申报职称重新评审。
原省外(中央单位)职称在年0月前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和审核证明;未经市或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上传资格证书以及评审表或发证机关印发的任职资格审批文件。未上传的或上传材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申报。
(八)年度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的,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60号)等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
三、申报评审程序和材料要求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员及用人单位必须登录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 申报人社保缴交单位与申报单位(除人才中介外)不一致,需要提供上传单位隶属关系证明材料。
个人用户提交申报,审核单位默认为社保缴交单位。如果审核单位和社保缴交单位不一致,请联系业务审核单位将个人加入单位预审人员名单(操作办法详见附件2《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职称申报受理时间为年月5日至2月9日,申报人尽量于月3日24时前在申报系统中提交用人单位审核,2月9日24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记录将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年3月5日24时前。
申报系统于年月5日零时起开放。
(一)个人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人注册并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附件2《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如实填报信息,并上传个人证件照片(此照片将用于资格证书,要求jpg格式,注意非JPG格式;底色为蓝色或红色,禁止使用白底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相关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著作、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报告、单位基本情况表、结构化评分表(详见附件3、附件4)、自评分所需其他证明材料等申报材料。
为更好地按注册地受理申报,申报人在系统中选择“评审的资格评委会”时,需根据单位注册地选择评委会和区域,如单位注册地在罗湖区,则选择“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罗湖区”。
(二)单位审核。用人单位按照系统操作手册、引导提示及本通知相关要求在系统中对申报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对提交的电子材料与原件进行核对,主要包括:
.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材料是否与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论文、业绩及所起的作用、年度考核、单位基本情况等客观事实相符。
2.审查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申报的基础材料、扫描件等是否完整提交,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情况等。
3.审查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申报材料是否依法取得,是否符合执业类别和范围的规定,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
4.审查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资料有效性截止日期为年8月3日(其中,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为获现职称以来的)。其后取得的上述资料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不得在申报材料中反映。资历年限计算截止到年2月3日。
审查后,填写单位综合评价意见(意见要求对申报人水平、能力、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字数不少于50字)。
(三)单位公示。用人单位在核对无误后,在系统打印《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及申报材料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年度推荐申报职称评审人员公示名单》《职称评审申报人情况登记表》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公示,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
(四)用人单位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用人单位在系统填报评前公示意见,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建议用人单位在截止日前尽早完成审核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
(五)材料受理。评委会办公室通过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网上直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不符合评审条件。
2.没有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缴纳评审费用。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评委会办公室在系统生成评审费用缴纳通知书,申报人或用人单位自行在系统打印缴费通知书,按照通知书指引缴纳评审费用。缴费状态将会在系统实时更新。申报人必须在年3月5日24时前完成缴费,未按时缴费的申报人将不予提交评委会评审。本年度职称评审继续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评审收费标准为每人元(认定正高级人员每人元)。无论评审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均不退还。
(七)评审程序。为了维护评审工作的科学性、严谨性和独立性,评委会按照附件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开展工作,采取工作交叉复合、结构化评分与面试评审双结合以及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坚持关键节点全随机抽签和全过程纪检监督等举措,保障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八)用人单位组织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申报人员评审通过后,用人单位要按照评委会办公室的要求,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评后公示材料,组织评后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单位在网上申报系统内录入公示情况和单位意见,并打印《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后公示情况表》,并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到系统中。并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九)评审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束后,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申报网站自助查询评审结果。评审通过人员经审核确认后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本人电子职称证书。
四、其他说明
(一)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机构为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设在深圳市财政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为了加强我市各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各单位高级会计申报资料按辖区由各区财政会计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和审核(年度福田区、罗湖区、宝安区、龙岗区进行试点),由市财政局会计处组织复核和评审。
(三)按照深人社发〔〕87号文要求,评审工作实行职称评审诚信申报,对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的“一票否决”。凡提交虚假材料或未如实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审通过的结果或撤销已获得的资格,将记录在个人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和深圳市会计人员个人信用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2.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3.年度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4.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4日
附件:附件: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doc
附件2: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doc
附件3: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空白).pdf
附件4: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空白).pdf
附件5:深圳市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程序.docx
附件
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科学公正地评价会计人才,培育高素质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会计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分设高级和正高级)三个层次,依次相对应职称名称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
第三条初级、中级会计职称通过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下同)的在职在岗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加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第二章 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执行政策的能力与水平。
第六条热爱会计工作,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和职业操守,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第三章 助理会计师条件第九条助理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基本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正确理解并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能独立处理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第四章 会计师条件第十二条会计师实行全国统一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方式。
第十三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年。
3.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2年。
4.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4年。
5.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系统掌握会计、财务的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
2.掌握并能正确执行财经政策、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具有扎实的专业判断和分析能力,能独立负责某领域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条件第十五条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六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含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下同)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0年。
4.具备非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符合现行转系列评审规定,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满年。
第十七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下同)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及其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财会机构负责人,属于本单位核心业务骨干。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的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4.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或者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或检查项目的负责人或主审(主管)人员。
5.主持(参与)制定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或办法,或者主持制定小型企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与办法。
6.参加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的制定与编写工作。
第十八条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作为负责人主管的会计、财务工作,或主持(指导)的县(区)以上地区(包括行业)或企事业系统内的财会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主持(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工作,提出解决单位经营管理中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建议,或主持(参与)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显著提高了单位的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3.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业内认同。
4.主持(参与)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预算管理、资金管控等体系和方法与技术等建设工作,有重要贡献,成效显著。
5.在参加制定与编写全国、全省或全市(包括行业与系统)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或法规、办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所制定的制度或法规、办法被采纳,收到良好效果。
6.能体现申报人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项目等。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主持(参与)完成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等2项以上。
2.主编(著)或参编(著)公开出版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著、教材、案例集等部以上,申报者撰写的总字数不少于2万字。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篇以上。
4.独立或参与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和报告2项以上。
5.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条件第二十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一条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具有主持(参与)所在单位生产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分析、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的经历。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或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5年以上。
2.连续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0年以上。
3.累计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合伙人,或(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重要岗位主管,或(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支机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负责人,或(和)担任重要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项目负责人2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机构负责人0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业绩成果条件。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创新等方面,或在会计与财务专业服务等领域,有重大创新,付诸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推广价值。
2.主持(参与)承担单位财务管理组织与制度体系、内部控制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的建立或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率和效果,对其他单位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3.主持(参与)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参与)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结合行业及业务特点,工作创新、技术精湛,取得业内公认的显著业绩。
4.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或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制定地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的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或者主持(参与)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大项目调研与论证。
6.能表明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学术成果条件。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把握工作规律;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任现职期间,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具创造性的成果3项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的原创性著作部,或独立编写(或主编)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领域教材、案例集等本以上,申报者撰写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2)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核心期刊上不少于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
(3)独立或第一作者身份撰写、被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相关会议接受并纳入会议论文集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论文、报告4项以上。
(4)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以上,或者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省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以上。
第二十五条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程序认定其为正高级会计师:
.广东特支计划杰出人才、省引进领军人才、省引进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南粤突出贡献和创新奖个人或团队带头人。
2.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
第二十七条破格申报条件。任高级会计师期间,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正高级会计师提供书面推荐意见,可不受第二十一条高级会计师任职年限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会计师:
.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2.所主持的项目获得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研究成果、解决会计或相关专业领域重大疑难问题,受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
3.入选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4.获得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
5.长期在粤东西北和基层一线从事会计工作,业绩突出,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标准条件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标准条件自年2月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和《广东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十一条与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属性相近中级职称、职业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财政税收类)、统计师等中级职称,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职业资格。
2.会计或相关专业,是指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等专业。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含相关专业实务工作),指主要或大量运用会计或财务管理知识的各项专业实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信贷分析、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股票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重组、证券分析、资产管理等工作。
5.大中型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3号)的标准划分。
6.参与,是指项目(论著、报告)的主要参与者或核心成员,在项目成员(作者)中排前三名。
7.主持或项目负责人,即主持该项目的人,位列项目成员第一。
8.论文,是指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9.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ISBN号),或国内统一刊号(CN号)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号)的学术出版物;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学术机构主办的定期出版的财会类专业刊物。
0.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省级以上专业学会(或协会),包括全国性专业学会(或协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相关专业学会(或协会),例如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例如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视同省级专业学会。评委会可根据专业水平、学术声誉等因素酌情确定认可的专业学会(或协会)。
2.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财政厅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
3.重大疑难问题,指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出现的不确定性较大、常规方法不能解决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业务问题。
4.关键性业务问题,指影响会计财务实务工作整体、最紧要的部分或重要转折点的主要业务问题,对业务的完成和推进起决定性作用。
5.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6.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项(某些)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7.省级以上高端会计人才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央各部委、省财政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会计人才工程。
8.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又称会计硕士(MasterofProfessionalAccounting,简称MPAcc),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一种专业学位。
9.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附件2
年度深圳市正高级、高级会计师申报注意事项
申报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须通过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