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集锦体育法硕博论文十四

1.标题:《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研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作者:王恒同

导师:孙民治

学校:苏州大学

摘要:建立完善的职业联赛是我国篮球事业改革和发展的一个方向,是竞技体育向职业体育转变的需要,同时也是职业体育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自职业化改革以来,联赛在筹集资金、赛制革新、外援使用、俱乐部初建、球员薪酬等方面比改革前有了积极的提高。但目前我国CBA职业联赛尚处于联赛建设的初级阶段,还存在体制僵化、管理不规范、后备人才储备不足、竞技成绩下降、俱乐部实体化不强、联赛文化气氛薄弱等问题,尤其是联赛在监管机制建设方面,与NBA职业联赛相比尚存在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主要体现在联赛框架“管、办、监”一体,联赛监管权力集中,没有形成监管权力相互制衡的格局;联赛监管机构设置不科学、缺乏专业人才;联赛监管法制建设缓慢,违法违纪违规惩罚力度较轻;对联赛中的“假赌黑毒”、虚假合同、财务运作不透明、经纪人违规操作等现象监管不力;联赛监管功能未能充分发挥和释放,CBA职业联赛监管效率亟待提高等方面。为完善和提高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水平,给有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意见和建议,论文运用文献资料法、专家访谈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观察法、数理统计法、案例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以及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对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问题的理论基础、联赛监管的发展沿革、建设现状,监管机制的定位、指导思想、设计原则、影响因素、监管机制的构建与运行、N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成功经验以及CBA职业联赛监管的效率等进行了研究,得出如下结论:一、在既定体育举国体制下,CBA职业联赛监管以行政监管模式为主,管办监不分的格局造成了联赛“一家监管”、监管权力集中和监管俘虏现象的发生,对联赛监管者的再监管不足,联赛监管机制创新不够,没有建立独立于联赛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效率较低。二、NBA联盟建立了高效、科学的监管机构;监管职能得以充分发挥;联赛依法监管,处罚严厉,赛事运转效率高;职业裁判员制度保证了竞赛的公平竞争;联赛实行了宏观监管与分区监管相统一的体系;建立了与联邦中央局、调查局和法院协同合作的高效监管模式。三、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定位是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建立监管预警和巡查机制,提高监管效果,合理配置联赛资源,提高联赛科学化管理水平。篮球事业行政管理体制、职业联赛监管法制与政策、俱乐部建设、联赛发展目标以及职业篮球市场成熟度是影响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主要因素。“政策与法律法规性、系统协同性、机制设计性、独立性、公平公正公开性、激励相容性和成本控制性”是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的基本原则。四、完善和出台《中国篮球职业联赛管理条例》,推动和加快联赛实施“管办监分离”的速度,建立监管失职的责任追究制,成立独立的联赛监管机构,聘请专业人才,采用常规监管方式和特定监管方式,利用经济性、行政性和法律性监管手段对职业联赛中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管。五、我国CBA职业联赛分为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模式。要实现和保障联赛监管机制的功能,需制定和完善联赛监管法,依法监管联赛;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协同监管,发挥综合监管能力;规范俱乐部自组织建设,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决定作用;提高联赛和俱乐部科学化管理水平;营造公平、和谐的联赛竞争环境;建立联赛监管惩罚的救济制。六、对我国CBA职业联赛监管效率进行了模糊综合评价,结果显示:78%的人认为行政监管模式效率高,75%的人认为自律监管模式效率高,而47%的人认为社会监管的效率高,对联赛的监管要采用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的双重模式,其次是辅以社会监管模式监管联赛,作为联赛监管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CBA;职业联赛;监管;机制;

.作者:康晓磊

标题:《全球视野下体育自治研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孙葆丽

学校:北京体育大学

摘要:“体育自治”是体育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体育行业在市民社会发展规律充分作用下产生的结果。体育自治主要是指:非政府、非盈利的体育组织在不受外界干预的条件下自己管理自己。具体的表现之一就是自己立法,自己遵守。本文从全球的视角出发,以法学和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对体育自治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得出以下结论:国际体育组织作为体育自治的主体,在对外交往中展现出了其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依据体育规章以及法律法规的授权,国际体育组织具有规章制定权、管理权、惩罚权、争端解决权等自治权。同时,全球领域内国际体育组织间金字塔管理模式的建立,导致了体育自治权呈现出层级制约的关系。国际体育仲裁的实施是体育自治的实现的主要支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全球体育纠纷最高解决机构,具有体育纠纷解决的自裁管辖权、程序控制权,以及纠纷裁决权的自主权力。尽管其裁决结果受瑞士法的管辖,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瑞士联邦法院会支持CAS的仲裁结果,保证其裁决的约束力,维护其国际体育最高法院的地位。全球体育法(LexSportiva)作为体育自治实现的根本保障,是以体育组织规章制度及CAS判例为主要渊源的体育领域内部所形成的自治法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其尚存争议,但其在全球体育实践中发挥出的“法”的作用,以及表现出的以合同秩序为基础的超国家的私法自治性,使其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的体育法律制度。全球反兴奋剂治理模式的建立是体育自治的标志性产物,其所建立的“公、私”结合的全球反兴奋剂组织体系,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全球最高法律效力为后续体育自治体系的建立提供了范例。由于政治、国家司法对于体育组织行政权及体育自治纠纷解决权的介入,造成了体育自治实现的障碍。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能够成为体育自治的重要补充手段,但体育自治的完善还是要通过其自身的改进而实现,包括:国际体育组织国际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国际体育仲裁院国际最高体育法庭地位的巩固,以及全球体育法典的编纂。总之,体育自治并不是法学家口中的空话或《奥林匹克宪章》中观念的展示,体育自治是实际存在并切实可行的。对于全球体育领域而言,体育自治实现是最终实现善治的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体育自治;国际体育组织;国际体育仲裁;全球体育法;障碍;

3.作者:钱侃侃

标题:《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研究》博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汪习根

学校:武汉大学

摘要:运动员权利尚未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应对其进行概念上的学理界定。为了梳理运动员权利的主要学术观点、研究现状及特点,采用文献计量分析和文献内容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前者主要分析文献的分布情况、研究者的背景信息和期刊选择的偏好等,后者分析文献的结构和内容,用主观和客观相关联的方式进行研究。运动员权利是从“权利”到“特殊权利”具体深化的产物,是指运动员公平参与竞技体育的自由以及因参与竞技体育而获得的利益。从内容维度看,运动员权利不仅仅局限于运动员参与比赛的权利,还涵盖与竞技体育相联系的权利;从时间维度看,运动员权利贯彻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全部,既包括职业准入的权利,又包括职业退出后相关的权利;从实现维度看,运动员权利不是一个静态的概念,而是随着竞技体育发展而逐步演变,处于从应有权利向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升级和跃迁的过程之中。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分类框架下,运动员权利的内容为“不受强迫训练或参赛的自由”以及“参加工会的自由”;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分类框架下,运动员权利的内容是“职业保障权”、“生命健康权”、“文化教育权”。运动员权利的价值在于能够满足运动员需要,有助于维系体育社会秩序、保证权利主体自由、实现人际关系正义;运动员权利的价值冲突产生于价值主体多元、价值形态多样、价值实现的时空差异;通过价值比较、排序和协商的方式进行价值整合。保障运动员权利须依靠软性机制和硬性机制。在软性机制层面,援助机制通过确定援助对象和提供援助项目,改变运动员经济贫困、知识贫困和权利贫困的状况;赋权机制通过内力发动和外力驱动的双重作用,为运动员增权赋能;激励机制根据不同运动员的需求,分别采用提供奖金奖励、增加参与机会、进行荣誉表彰等方式激励运动员。硬性机制是对软性机制的纠错和保障。规范机制中法律规范和体育规范相互补充相互制约,为运动员的正常训练和纠纷解决提供公平统一的规范;评价机制旨在建立一个关于运动员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指标体系,反应运动员训练、比赛、教育、生活和保障的状态,评价运动员权利的实现情况;运动员通过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的方式实现权利救济。

关键词:运动员权利;保障机制;软性机制;硬性机制;

4.作者:乔一涓

标题:《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研究》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导师:肖永平

学校:武汉大学

摘要: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几乎是我国法学界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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