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药品应迅速展开文献评价研究

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案。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于年2月日施行。这是自年《药品管理法》完成颁布以来的第二次系统性、结构性的重大修改。新法对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评价工作做出了重要规定:

第八十三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已上市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经评价,对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药品注册证书。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被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等的药品,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或者上市后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持有人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同时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对已识别风险的药品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给用药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在年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第34条就已经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应当在以下情形主动开展药品再评价:

()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有认识上的改变;

(2)发现新的潜在风险或者风险改变的;

(3)通过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风险评估等发现药品可能风险大于获益的。

药品上市后评价的内容及必要性

新药的上市许可通常在成功地通过I-III期临床试验后由药品监管机构授予,但这些上市前研究受受试者数量、试验周期、受试者入排标准及试验设计标准的限制,特殊人群的安全性及潜在不良反应难以在试验阶段被观察到。因此,药品研究应该存在于从研发到淘汰的整个生命周期,药品上市后研究是必要的一环。

中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可解释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根据上市后研究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并依据评价结论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reactions,ADR)监测的是药品在广泛人群的使用中,在药品的真实世界中发生的不良反应/事件,是药品再评价安全性“信号”的重要来源。我国药品上市后再评价主要包括3方面的内容:有效性评价、安全性评价、经济型评价:

有效性评价:研究药品上市后在扩大人群使用中的有效性、长期效应、新的适应证以及临床应用中影响药品疗效的因素。有效性评价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重要内容。

安全性评价(不良反应评价):考察药品在广大人群中发生的新的、严重的不良反应,以及在长期使用条件下发生的不良反应,同时研究不良反应的影响因素、发生率以及特殊人群的用药情况。安全性评价是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主要内容。

经济性评价: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成本与效益来衡量效价关系,从而制订最佳医疗方案,合理利用医药资源。

循证医(药)学证据分类、分级、评价体系是上市后药品研究和评价的最常用方法[2],在此方法体系中,多用于产生假设的包括描述性研究和分析性研究中的病例对照研究,还用于验证假设的则包括试验性研究、文献研究和分析性研究中的队列研究。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主要依据是真实世界研究(Real-WorldStudy,RWS)获得的真实世界证据(Real-WorldEvidence,RWE)。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CDE)在年5月29日发布了《真实世界证据支持药物研发的基本考虑(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用真实世界证据支持上市后药物再评价,利用真实世界数据(Real-WorldData,RWD)对药物在自然人群中的有效性、安全性、用药方案,以及经济学效益等方面进行更全面的评估,并不断根据真实世界证据做出决策调整。

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关于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诉求,上市后研究是药品上市后评价的主要依据,而这一研究主要解决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药品政策与管理需求: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规定外,《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监测与评价工作程序》、《关于发布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等政策法规都对药品上市后研究做出了相关规定.

而对于回答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孤儿药、临床急需药品的有条件批准)、药品管理的常规要求(IV期临床试验,新药主动监测)、申请在其他国家的上市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审核过程,上市后研究同样重要。

临床合理用药的需求:合理用药是指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合理用药是指安全、有效、经济地使用药物。根据WHO以及美国卫生管理科学中心制定的合理用药生物医学标准要求,合理用药应包括正确无误的发售药物;用药指征明确;确保药品的疗效、安全、适当以及经济;药物剂量、用法、疗程妥当;用药对象适宜,无禁忌症,不良反应小;药品的调配无误;病人依从性良好等方面内容。临床研究可以科学探索广泛用药经验(药品禁忌、特殊人群、长期用药安全性、合并用药)、给予最适合的用药方案、在同类药物中规范比较、寻找最佳决策。

企业市场推广的需求:通过药品研究,可以丰富学术推广内容,让品牌产品迅速占领疾病细分领域的学术高地;实现医药代表的真正价值,真正全面传递医学,产品信息,建立正面形象;符合行业发展大趋势,适者生存,适应行业新规则才会走得更放心,更长远![3]

上市后研究的过程通常是由药企发起、临床医生和研究机构主导执行的,在这个随访与探索的过程中吗,药企与医生必须建立良性、健康、默契的合作关系,而这层学术层面的交织必将使目标产品夺得更多认可与推介。

药品上市后研究是临床综合评价体系的主体

年2月,国家卫健委提出在未来五年内,全面建立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旨在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使药品回归临床价值。年4月,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要科学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充分运用卫生技术评估方法及药品常规监测工具,融合循证医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临床药学、循证药学、药物经济学、卫生技术评估等知识体系,综合利用药品上市准入、大规模多中心临床试验结果、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药品临床实践真实世界数据以及国内外文献等资料,围绕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数据整合分析。计划在年,抗肿瘤用药、心脑血管病用药、儿童用药领域率先推进药品的标准化,其临床用药的确切疗效等指标也会随着评价结果的公布而得以确认,在实现科学、合理用药的同时,带来新一轮的市场格局的变化。计划到年,建立完善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机制,建立精准用药模型,来指导、实现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辅助用药目录、临床急需药品清单等的动态调整。

可见,药品上市后再评价是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的主体,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的基础之上。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文献评价

就在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发布的前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重磅发布《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试行通告(年第27号)。通告旨在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导持有人规范开展临床安全性文献的系统评价。

通告阐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年第66号)第四款规定,持有人应当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作为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指尽可能全面系统地收集一定时间范围内、特定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研究相关文献,在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筛选、资料提取、质量评价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进行定性或定量综合分析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的过程。

《指导原则》借鉴了循证医学证据分类、分级、严格评价和不断更新的理念和方法,参考了卫生技术评估综合评价卫生技术的指标与形式,引进了Cochrane[4]系统评价规范化操作流程和全程质量控制的方法,能为持有人开展上市药品(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的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和撰写文献评价报告提供指导。

结合公告对于“上市后药品评价指导原则和上市后药品研究的范畴定义”,以及发布的时间,不难看出,上市后药品文献评价将作为新版《药品管理法》规定上市后评价的重要表现形式和实践标准。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对于准确掌握药品信息,正确评价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指导临床合理用药具有极其重要意义。文献评价是药品上市后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与试验性研究相比具有很多优点,如耗时相对较短、研究费用相对较低、可以系统评价药品某一方面特征等。目前我国很多药品生产企业不熟悉如何系统开展文献评价,或者开展文献评价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文献资料获取过程中信息收集不全面、分析评价方法不规范、以及结果解释和运用不合理。该指导原则规范了上市药品文献评价流程,为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高质量的文献评价报告提供指导;该指导原则也可供其他科研人员或临床医生参考。

评价研究项目的组织与运行

受托研究及评价机构:年6月4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继续发布了了《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通告,明确和规范药物警戒委托工作中持有人和受托方义务和责任,确保有效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该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签订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时参考。

原则指出:持有人对药物警戒工作进行自评,确定拟委托工作事项和需求。药物警戒委托事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和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评价,文献检索、评价,聚集性信号、药品群体不良事件以及药品风险信号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重点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年度报告等。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受托方应当具备保障工作有效运行的组织机构,具有可承担药物警戒委托事项相应的专业人员、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和能力。持有人和受托方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制定沟通方案,确认沟通程序和具体联系人等,发现存在相关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

其实在年2月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5]就已经对药品持有人委托开展药品监测、研究和评价工作的事宜做出了要求和规定。由此可见,受托专业研究和评价机构是我国医疗改革发展新形势下的重要支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指出:由药品生产企业组织或资助、使用单位和专业学术团体共同研究,是药品文献评价的主要发起方式;医疗单位是临床随访工作的一线阵地,也是药物不良反应及药品新适应症的监测场景,对于药品评价工作有着指导、干预、实施等主要作用,临床医生是客观评价的主体人;而研究的具体策划与布局则需要专业的科研和评价机构介入。医院是循证医学证据分类、分级、评价的专业科研机构,十多年来致力于从循证理论到实践再到评价及智能化、信息化的建设,是药品文献评价的最佳保障。

建立全面的沟通机制:持有人应建立面向医生、药师、患者等的有效信息途径,主动收集临床使用、临床研究、市场项目、学术文献以及持有人相关网站或论坛涉及的不良反应信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的通告》年第3号)。企业资助的临床研究课题是这一项目的最佳组织方案。

上市药品持有人(药企):药企除了资助评价研究所需的经费外,根据《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第三条规定:持有人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灰色文献);

临床用药医生(主研人):随访和调查的目的是获取更详细、更准确的病例信息资料,便于对报告做出准确的评价,以及对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深入分析,本项目主研医生应向对口药企申请评价研究,项目开展后,积极配合患者随访的问询与登记,并对最终评价结果和相关学术报告予以签字认可,最终学术论文的投稿由主研人在线执行,延展纵向课题有主研人自行申报;

循证医学机构(合作参研人):负责项目的设计、文献筛查、随访资料的汇总和统计分析、项目资助经费的收纳与管理、评价报告的出具、学术报告PPT的设计、学术论文的撰写与润色与修改、延展纵向课题的设计、学术成果知识产权备案登记等。

上市后药品文献评价研究为药企提供的有效支持包括

A.完成政策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年第66号)第四款规定,持有人应当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

B.药品流通的风控:通过再评价可以发现新药上市前未发现的风险因素。新药上市上市前的研究,无论从时间上还是从临床研究的数量上来讲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一些发生频率低于%的药品不良反应(adversedrugreaction,ADR)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或迟发的ADR、药物相互作用、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均难以发现。为确保用药安全、有效,上市后对药品进行再淖价也就非常必要了。

C.新适应症的发掘获益:在文献评价和临床用药研究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药品除主症治疗之外的其他作用。美国FDA于年7月发布了"人用处方药和生物制品说明书的适应症和应用项目——内容和格式供企业用指导原则(草案)"。这些适应症在经过研究、试验和评估、审核后成为了该药品的崭新生命。

D.药品经济学收益:通过文献评价,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成本与效益来衡量效价关系,从而制订最佳医疗方案,合理利用医药资源是上市后研究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医疗改革不断发展和变化今天,药品的毫厘之争必将成为“常态”,药物经济学评价对药品布局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除此之外,通过定期文献评价,还可以掌握社评舆情及其影响分析;丰富产品学术推广内容,用评价研究相关学术成果的带动产品迅速占领疾病细分领域的学术高地;训练医企协作力、增加药品推广动力、强化行销渠道粘性;提供临床合理用药决策依据、提高药品规范化销售绩效等。

医企研联合进行上市后药品文献评价研究对临床医生的优势意义:

我国临床医生身负医教研三重任务。

于医,评价带来了临床合理用药的依据,使经验医学转化为证据医学,有效指导诊断决策、规避医患风险。

于教,评价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双重内容,可以指导学生以理论为指导、以实践出真知,规范、高效、深化临床教学。

于研,该评价来源于客观真实的随访数据和高评文献筛查,原始数据的真实性毋庸置疑,杜绝因数据质疑造成的不端学术问题;评价内容实时更新,具有时效价值,更是社会各界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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