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署名一场利益的博弈

近年来,随着多作者论文的与日俱增,学术论文署名问题乱象丛生。文章首先分析了作者的核心特征,认为作者应为创作作品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而作为最重要的两类“作者”类别,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的界定不清导致署名严谨性的丧失;进而从“师生合作”署名模式、“被署名”模式、“写作联盟”署名模式存在的问题与涉及的利益出发,提出了规范学术论文署名的建议,即从作者个人、学术期刊、署名制度三个层面加强对论文署名的规制,净化学术环境。

沸沸扬扬的“清华张生家和北大谢灿论文之争”一事尚无定论,年11月23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联合印发了一份通知,从官方角度对学术论文发表做了“五不准”要求,其中第五条规定“不准违反论文署名规范,论文署名的每一位作者都必须对论文有实质性学术贡献”。这场扑朔迷离的争论和这份彰显权威的通知,使得学术论文署名这个看似“不是问题”的“问题”又一次进入学界视野,而署名问题所折射的地位、权力以及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值得我们深思。

01

一种趋势:多作者论文与日俱增

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多作者论文一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由于自然科学的学科性质所致,尤其是物理学、化学、生物学等传统学科的有关研究往往需要基于大量的实验论证,其数据要求的精准性和任务分配的庞杂性是个体科学家所难以独立完成的。因此,团队式合作就成为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方式,实验室也成为研究团队成员的共同依托,其结果就必然导致多作者论文的普遍存在。而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由于其与自然科学的学科差异性,在研究过程中的合作性质不如自然科学那样明显,如在历史学、哲学等传统人文学科中,一项研究贯穿始终的往往只是一位研究者思想的体现,尤其是最终以论文形式展现的成果多是作者个人思想的写照。但随着近年来基于科学研究探索未知的本质需要和新生社会现象的复杂性考量,跨学科研究方法日益成为“学术对话”的方法论工具,不同学科背景的研究人员共同探讨一种社会问题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多元论“路径”抑或“时尚”。因此,近年来,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合作完成一篇论文的现象同样比比皆是。

多作者论文的与日俱增给署名问题带来了困惑甚至争执。一篇凝聚共同智慧的学术论文如何界定其作者归属,不仅彰显出研究者的贡献力大小,而且还深刻影响到研究人员所谓的“工作计量”。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难以量化的指标无法转化为确切的贡献力评估标准,因此就出现了论文署名权的争夺问题。而现在的学术评价指标体系唯“第一作者”论的不合理性,以及学术行政化的趋势,又进一步滋生了署名问题中的“潜规则”。

02

概念厘清:作者与贡献力

〖作者、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

署名是作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作者是署名问题的核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对“作者”进行了明确定义,认为“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定义对作者的界定包括两个核心要素,即创作作品与承担责任,这就表明除此之外的“他者”无法称之为“作者”。由于多作者论文的与日俱增,按照作者的排位顺序与贡献力大小就出现了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第三作者乃至第N作者以及通信作者等“作者”类别,而不同“作者”类别对作品的创作力和责任大小均有所不同。

作为最重要的两种类别,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为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第一作者实为作者的顺序表征,表明其参加了该研究的全部或大部分工作。一般来说,第一作者应提出全文的主要观点或主要见解、掌握得出研究结论的绝大部分一手资料、并主要负责全文的撰写工作。正如Marco和Schmidt所言,“任何论文的第一作者都起着特殊的作用”。也正是因为第一作者的特殊作用,现国内外某些权威期刊的刊文中甚至出现了“共同第一作者”的现象,表征他们对论著的“同等贡献”。通信作者(旧称为通讯作者)较早出现在国外学术期刊,其英文译名为Correspondingauthor、Correspondenceauthor、Correspondentauthor,从字面上理解含有信息传递、沟通交流之意,实际上通信作者主要负责与编辑部的通信联系并接受读者咨询。通信作者的重要职责在于保证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与结论的可靠性,并能接受与回应对文章的任何质询。在科学界享有崇高声誉的《美国科学院院刊》(PNAS)规定“通信作者必须经所有合著者同意推选,且论文数据一经发现错误则退稿通知直接发回通信作者的研究机构或资助机构”,由此可见通信作者的责任之大。一般来说,通信作者并无固定排序,可以是第一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位次作者。但在国内某些科研机构,通信作者享有与第一作者同等的权利与奖励;而在国外,如英国、美国的通信作者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大于其获得的收益。

通过上述概念界定,第一作者是论文的首要执笔人和完成人,负责论文的撰写、投稿、修改、发表等绝大部分工作。通信作者在欧美国家通常是最有名望的一位,在我国往往是科研项目或研究课题的负责人抑或是研究生导师,只参加论文的设计和指导,或提出主要学术思想,而不参加或很少参加具体的研究与撰写工作,但通信作者需对论文的科学性与可信性负主要责任(包括文责和法责),相当于论文品质的“保证人”。第一作者与通信作者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人。

〖贡献力的评估〗

对作者的界定和署名的排序,其中一个最重要的指标就是贡献力的大小。国家标准GB-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规定,“学术论文正文前署名的作者,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定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按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而《著作权法》也规定“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并对“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不当署名的”予以法律责任追究。但贡献力大小本是一个较为主观的概念,标准难以具体量化。为了说明多作者对论文的贡献力大小,很多期刊开始以类似“声明”的形式对此予以评估,要求多作者署名的论文在出版时需备注出各自的具体贡献及其所做的实质性工作。如Nature杂志就设立了“Authors’Contributions”栏目供作者阐明其对论文的贡献程度。目前我国国内部分期刊在投稿须知中也规定了署名问题,如《情报资料工作》就申明“稿件的作者必须是直接参与研究工作或对其有重要指导作用的成员(如研究生导师等),协助做实验的人员可放入致谢中”。

03

署名乱象:几种模式与几多利益

〖“师生合作”署名模式〗

“师生合作”署名是目前学术论文发表中的一种普遍模式,其中包括“生前师后”与“师前生后”两种体现方式。梁立明教授十余年前曾对数种国内权威期刊在计算机科学领域发表的论文作者情况进行统计,发现“生前师后”署名模式在高等院校师生合作关系中具有普遍性的特征。究其原因,在高等院校,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的写作往往是教师申请项目成果的一部分,其中有些甚至是导师的选题、受导师科研经费的资助、贯穿有导师的思想指导和修改意见。美国科学社会学家H.Zukerman提出的作者排序方式——“贵人断后”就是这种模式的原因体现。“除却Zukerman谈到的‘尊贵使然’等社会学、心理学原因,在中国,这种‘生前师后’模式更带有‘提携后学’的意味,在合著论文中将学生的名字放在自己前面,使学生多一些第一作者论文,对学生将来谋职、晋级都有好处,这恐怕是最佳爱徒的体现了”。而“师前生后”模式也十分普遍,尤其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比如历史学),很多权威期刊不接受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发文,只有导师作为第一作者的论文投稿才有机会进入审稿流程,这固然与学生学术水平尚浅有关,但这种“忽视新人”的做法却不利于学术发展。另外,有些高等院校也明文规定,师生合作发文时,学生作为第二作者仍可计入学生毕业成果。这些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师前生后”的发文模式,一来学生依靠教师的名气便利了发文;二来,教师也增添了第一作者的学术成果。

〖“被署名”模式〗

“被署名”模式是指为了使学术论文通过论文初审和后审,很多“学术大腕”或“权威人士”纷纷在不知情情况下被列为论文作者。这突出表现在学生发文时将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青年教师发文时将学院领导署名为第一作者,下级职员发文时将单位上司署名为第一作者。“被署名者”往往在领域内有一定声望,职称等级高,“署名者”意欲依靠其学术地位打通论文编审的审查程序,为其发文、申奖、评优、晋升提供便利。例如武汉理工大学校长、中科院年院士候选人周祖德与其博士生谢鸣合作的一篇论文涉嫌抄袭,周祖德回应事先并不知情,并表示只是被署了名。同样的情节还出现在辽宁大学副校长陆杰荣“被署名”一事。不管“被署名者”是否事前确实不知情,还是仅以此作为问责后的挡箭牌,“被署名”现象正逐渐增多,而这些“被署名者”在“不知情”情境下享受了署名带来的荣誉,但在学术不端行为出现时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大呼“深受其害”。为了规范这一现象,一些期刊对作者署名问题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清华大学学报编辑部有一道程序,所有作者必须亲笔在《文稿合同》上签字,在海外的至少要提供签字扫描件,编辑部还要发邮件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作者不知情现象的发生。

〖“写作联盟”署名模式〗

“写作联盟”署名模式也可以理解为“挂名”模式或“搭车”署名模式,是指相近利益相关者在论文署名中,秉承“利益均沾”原则,在写作发表过程中结成联盟,相互“挂名”。这种“写作联盟”往往以同师门、同实验室、同工作单位或者其他人际关系为基础,表现为一位作者著作论文后主动或受托在署名中加入其他对论文无实质性贡献的“他者”,而作为回报,“写作联盟”中的“他者”在其论文中也会将该作者列入论文的共同作者。“写作联盟”模式现如今日益普遍,急于发表论文的作者挂名,感谢他人的人情挂名,利用名人效应抬高身价的挂名等现象正日益成为学术界“不能说的秘密”。一来,“联盟”与“挂名”为作者增加论文产量提供了捷径,可谓“举一反三”;二来,“联盟成员”通过这种模式增强了相互联系,拓宽了自身的“学术影响力”。近来,笔者发现,某人文社科核心期刊连续多期发表了某导师与其多位研究生的学术论文,这些文章无一例外导师作为第一作者,而学生则以排列组合的方式分列其他作者位次。这种模式下的“署名者”是否都是真正的合作者,其贡献力大小与署名排序是否相符则值得商榷。

04

规范学术论文署名的建议

作者本是科研成果和论文著述的智力贡献者,作者的署名问题不仅体现了其智力贡献程度,也体现了学术共同体内成员对学术的敬畏之情。然而诸多署名乱象不仅影响了“作者”的学术声望,也对周边同行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甚至从大处着眼,署名乱象更对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培育、学术环境、学术伦理与学术生态文明净化产生了消极影响。因此,规范学术论文署名对构建良好的学术规范与学术道德意义重大。笔者仅从作者个人、学术期刊、署名制度三个层面谈些粗浅建议。

首先,学人或研究人员通过论文发表进入学术共同体,本该从学术道德与学术伦理规范的角度审视与规制自身行为。从英语词源上看,作者与权威、真实本为同源词汇,因此论文的真正作者首先应该是真实的,且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学术论文的研究工作,并能够对论文中的相关内容与数据负起相应的责任。早在年,科学史和科学社会学家罗伯特·金·默顿最早发起科学家行为规范的讨论,并提出了“科学的精神气质”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三“祛私利性”原则就强调了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不应以此谋取私利。具体到署名问题,从作者自身学术道德角度规范署名是规制学术行为的根本所在,这不仅需要科研伦理道德的教育,更需要学人的自觉,树立严肃的署名观。

其次,学术期刊作为学术论文的发表场域与学人的学术交流渠道,应对署名问题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鉴于一些期刊重视权威作者而忽视内容质量、重视作者的既有学术声望而刻意忽视新人的做法,学术期刊应尽量规避,将审稿重点回归论文内容本身。目前很多期刊编辑部采取的“三查三审”或“盲审”制度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论文发表的公平公正。而诸如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的《文稿合同》则为期刊规范署名问题树立了典范。

最后,完善署名制度将是规范论文署名问题的解决之道。制度以其规范化和权威性特征而对其所规制的现象具有导向作用、控制作用与协调作用,能为待解决问题提供指引。因此,制定完善的署名制度势在必行。国内外很多学者在十余年前就呼吁制定完善而明确的学术论文作者署名规范,但因署名问题的复杂性及作者贡献力评估的主观性,类似的署名规范至今未有成文,现在对署名问题的规制仍停留在期刊出版行业的自我内部约束。笔者认为,署名制度应对主要作者(包括第一作者、通信作者)的有关权责予以清晰界定,并以合约或其他类似形式对作者的署名权予以保护和制约。如果能尽快出台如同规范学术论文文后参考文献的国家标准那样规范作者署名的制度规范,那么学术论文的署名问题将会向更加透明而健康的方向发展。

本文来源:《档案学通讯》年第2期

本文作者:彦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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