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财会瞭望哨第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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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Y.;Lin,Y.;Zhang,L.,,“TradeSecretsLawandCorporateDisclosure:CausalEvidenceontheProprietaryCostHypothesis”,JournalofAccountingResearch,56(1):-.
??内容提要:既有文献大多从行业结构,即市场集中程度、市场进入和退出障碍、产品差异以及信息完全程度等方面来估计专有成本的变化,但其弊端是无法观测到企业信息披露的专有化成本。本文基于专有化成本假说,使用美国上市公司-年的数据,利用美国各州法院多时点采用商业秘密法-“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这一种外生冲击事件,实证检验了商业秘密法的颁布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在采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颁布实施后,企业显著降低了对其客户身份的披露水平,从而支持专有化成本假说。进一步横截面分析,研究发现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进入程度较高行业的公司、业绩波动较大行业的公司以及外部融资依赖程度较低的公司。最后,本文的研究利用“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这一外生事件,单独观测专有化成本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排除了代理成本与资本市场收益的影响,有助于丰富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文献。
??研究动机
公司信息披露减少了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将增加公司的股票流动性并降低企业资本成本。因此如果没有任何成本,管理者出于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就有动机充分披露其专有信息。然而,由于专有化成本的存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企业很难做到充分披露信息,充分信息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在产品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因此企业在自愿性信息披露时会选择部分披露,披露的程度随专有化成本的升高而降低。
专有化成本是影响专有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一结论在理论上已被推导,却缺乏实证检验,原因在于我们较难观察到企业信息披露的专有化成本。在既有的研究中,一般从行业结构,即市场集中程度、市场进入和退出障碍、产品差异和信息完全程度等方面来估计专有成本的变化,但使用行业结构衡量专有化成本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行业结构通常受一个行业内公司数量的影响,公司数量越多,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的资本市场收益就越低。因此目前还不清楚激烈的竞争激烈使得企业信息披露减少是由于专有成本高引起,还是由于资本市场收益所导致。另一方面,是在分部报告中,管理层会选择不披露不盈利的部分项目,以避开股东的监督,并维持较高的股价,因此很难区分是专有化成本还是代理成本对信息披露产生了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文利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以下简称为“IDD原则”)的颁布实施为外生事件,“IDD原则”只影响专有化成本,不对影响披露的其他因素产生影响。与既有研究不同,本文的研究设计不使用行业结构来衡量专有化成本,研究的对象只与竞争对手有关,不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相关,如此可排除信息披露水平的降低由代理成本和资本市场收益导致的可能性。
理论框架
专有化成本主要是企业披露的信息被企业的竞争对手和其他市场参与方利用给该公司带来的成本。最常见的专有性信息损失事件主要是与客户有关的信息,包括客户身份信息,客户的偏好和产品定价等信息的损失。一方面,披露客户信息,企业会产生失去主要客户的成本,披露客户的信息会让竞争对手更加便利地获取公司客户信息,竞争对手可能通过纵向合并、价格谈判等方式来抢夺公司客户。另一方面,披露客户信息,会产生竞争劣势带来的机会成本,竞争对手可以利用被披露的客户相关信息来评估该公司产能和生产成本等,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反制措施,使自身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客户信息能够反映行业收入来源情况,降低潜在进入者的信息获取成本,使公司面临竞争劣势。
基于专有化成本假说,利用美国各州法院多时点采用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这一种外生冲击事件,实证检验了“IDD原则”的颁布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是指,当掌握前雇主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在入职竞争对手公司前,前雇主认为该雇员在竞争对手公司从事特定工作将不可避免地泄露特定商业秘密,则有权以前述理由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申请法院颁布禁令阻止该雇员入职竞争对手公司。这项法案大大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主要包括客户名单、生产方法、饮料配方。
企业的竞争对手获取公司专有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是雇用本公司离职的员工,而采用“IDD原则”降低了因为员工流动而损失机密信息的风险,竞争对手公司只能依赖公开披露的信息来获取专有信息,很难从离职员工得到专有信息。同时,对专有信息的法律保护增加了专有信息的“产权”,从本质上提高了专有信息的经济价值。因此,“IDD原则”的颁布作为一种外生冲击事件,会增加专有信息披露的边际成本和不披露的边际收益。本文选择研究采用“IDD原则”对公司披露客户身份信息的影响,披露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会使竞争对手推断出披露公司的生产能力、定价策略和成本结构,披露客户身份信息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即专有化成本。基于上述观点,本文预测“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的采用会降低专有信息披露水平。
文献及贡献
(一)相关文献
首先,专有化成本相关文献。既有文献主要采用了行业结构的变化来反映专有化成本,Harris()认为公司在竞争不激烈的行业中披露的经营性信息会较少,从而保护自身的非正常收益。Leuz()研究发现,当行业进入壁垒相对较高且企业盈利能力较低时,企业更有可能自愿提供分部数据。如果管理者认为目前或潜在的竞争很激烈,他们更可能隐瞒有关销售和销售成本的信息(DedmanandLennox,)。行业竞争激烈的公司更有可能伪造财务报告信息,同时这些行业的企业不太可能提供管理预测(VerrecchiaandWeber,)。行业集中度高的公司,发布的盈余预测信息并不准确(BamberandCheon,)。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存在专有成本,行业集中度高的制造业企业披露较少(Ali,KlasaandYeung,)。此外,研发投入高的IPO企业更有可能从SEC的注册文件中修改信息(Boone,FlorosandJohnson,)。
其次,客户身份信息相关文献。Ellisetal()研究发现,研发投入高和广告费用高的公司会更少披露有关其客户的信息,这与专有成本假说一致。
最后,Klasaetal()认为丧失知识产权给竞争对手是一种重大的威胁,而采用不可避免的披露原则可以降低这种风险。在采用“IDD原则”后,企业会重新平衡资本结构并提高财务杠杆,因为竞争威胁降低了,企业不再会选择保守的资本结构。
(二)本文贡献
首先,本文通过确定专有成本对企业自愿披露决策的实证检验,丰富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的文献。既有文献难以将代理成本和专有化成本分离开,难以观测代理成本和专有化成本对企业信息披露的影响,本文利用外生事件,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难题。
其次,本文检验公司明确披露的项目,即客户身份信息这一专有化信息,与既有研究中使用的披露项目相比,披露企业客户信息更有可能削弱企业的竞争优势。
最后,本文丰富了法律影响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的文献。既有文献一般侧重于对投资者或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如何影响企业信息披露,而本文的研究聚焦于知识产权法律如何影响公司披露。
研究设计
(一)样本
本文从BillMcDonald数据库中选取了-年间所有上市公司总部的位置信息。首先剔除了非美国本土公司以及金融类、公共事业类公司,然后剔除总部设在美国以外的公司,还剔除了销售给客户的收入达到或超过10%却未披露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司(SFASNO.规定:企业应披露其对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如果销售给客户的收入达到或超过10%,必须同时披露该客户的身份及销售占比),最终得到28,个公司年度观察值。并对主要连续变量在1%和99%水平上进行了缩尾处理。
(二)变量
1.解释变量
IDD:颁布“IDD原则”所在州的公司,在采用后的期间取1,在采用前的期间取0;未颁布“IDD原则”所在州的样本在样本期内都取0.
WeightedIDD:考虑到各公司的员工数量的加权IDD.
2.被解释变量
Ratio1:分部报告中身份信息不能被识别的客户的百分比;
Ratio2:分部报告中身份信息不能被识别的客户销售额合计占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
(三)模型
(1)
模型(1)为主回归模型,为避免公司信息披露的个体异质性、时变性,本文控制了州层面、年度、公司固定效应。
实证分析
(一)主回归检验
使用Ratio1作为被解释变量,在控制行业固定效应,IDD变量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使用Ratio2作为被解释变量,在控制个体固定效应,IDD变量在5%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在采用“IDD原则”后,披露客户身份信息量显著变少。控制变量中,“缺失的RD”这个变量显著为正,说明没有披露RD的公司更有可能隐瞒客户的身份信息;RD投入较多的公司披露客户详细信息的专有化成本较高,在采用“IDD原则”后,未披露的客户身份信息会显著增加。
此外,动态趋势检验反映了采用“IDD原则”时客户身份信息的前后动态变化。在控制年度、公司层面、州层面的固定效应后,Ratio1变量在采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之前不显著,直到后两期才显著;Ratio2变量在采用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后两年显著为正,而且显著性是越来越强。这一结果也符合平行趋势假设。
(二)横截面分析
首先,当公司所在行业的进入威胁的程度高时,公司保护其客户身份信息可能更为重要。因此,作者认为采用“IDD原则”对不披露客户信息的影响在行业进入威胁的程度高的公司更为显著。本文使用行业准入率衡量行业进入威胁程度,将行业准入率与“IDD原则”进行交乘,回归结果显示,就行业进入威胁的程度高的公司而言,采用“IDD原则”对保护客户信息具有更显著的影响。此外,外部融资依赖较大的行业需要有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因此,外部融资依赖较大的行业的披露客户身份信息的专有成本较低。作者将外部融资依赖性变量与IDD变量进行交互项,回归结果显示,对于外部融资依赖较大的行业而言,采用“IDD原则”对客户信息保护的影响较小。
其次,考虑到市场竞争对专有化成本的影响,本文用系列产品市场竞争的变量与IDD变量进行交乘。企业的异常收益越高,行业壁垒较强,市场竞争越弱,用异常收益与IDD变量交乘,回归结果显示,采用“IDD原则”对不披露客户身份的影响有削弱作用。此外,根据“美国对私有公司与上市公司的调查”数据,发现市场集中度HHI越高的公司,市场竞争越不激烈,较少可能隐藏对客户信息的披露,采用“IDD原则”对不披露客户身份的影响有削弱作用。
(三)进一步分析与稳健性检验
首先,在前文的检验中,使用公司总部所在州的“IDD原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并未考虑员工在地理位置上的分散产生的偏误,即员工可能分布在不同的州,而不同的州采用“IDD原则”的时间不同。因此在进一步分析中考虑了在不同州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数量。一方面,使用加权的IDD,即使用公司在不同州的员工数量乘以所在州的IDD,加总除以公司员工总数,代入模型中回归;另一方面,本文只选用大部分员工在同一个州的样本,删除员工在地理上较分散的样本进行回归。回归所得出的结论与主回归基本一致。
其次,“IDD原则”的采用是基于司法判决来确定,而司法判决可能受之前的案件的影响,之前的研究可能未考虑州层面的经济与法律状况,可能存在遗漏变量的问题。鉴于相邻的两周经济与法律状况相似,本文将采用“IDD原则”与未采用“IDD原则”的相邻两个州进行匹配,回归结果发现“IDD原则”对不披露客户信息的显著性依旧存在。
再次,在前文的公司层面回归中,不同州的观察数量存在很大差异,可能会出现大多数公司集中在少数几个州的情况,因此对州层面数据进行回归。作者首先将公司层面的被解释变量求对数,代入模型回归,计算出残差,再求整个州的公司的残差求平均数,作为州层面的因变量。在控制州和年份固定效应后,结果依旧稳健,都具有统计意义和经济意义。
最后,本文还做了系列表外的稳健性检验,包括:安慰剂检验、将样本期间拉长、单独选择小规模企业、控制财务杠杆(鉴于Klasaetal()的研究),所得结论依旧稳健。
Thisstudyexploitsthestaggeredadoptionoftheinevitabledisclosuredoctrine(IDD)byU.S.statecourtsasanexogenousshockthatgeneratesvariationsintheproprietarycostsofdisclosure.WefindthatfirmsrespondtoIDDadoptionbyreducingthelevelofdisclosureregardingtheircustomers’identities,supportingtheproprietarycosthypothesis.Ourresultsarestrongerforfirmsinindustrieswithahigherdegreeofentrythreats,forfirmsinmorevolatileindustries,andforfirmswithalowerdegreeofexternalfinancingdependence.Overall,thisstudyrepresentsoneofthefirsteffortsinidentifyingthecausaleffectofproprietarycostsofdisclosureonthesupplyofdisclosure.
选文:谭建华审核:杨姗终审:何雨晴
编辑: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