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选论我国食品标签健康说明信息反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以下文字摘编自《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年第31卷第7期

《论我国食品标签健康说明信息反馈机制的立法完善》

摘要

随着食品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应用,消费者对成分日益复杂的食品的相关信息的获取能力愈发不足,从而导致消费者掌握的食品相关信息与食品生产者能够提供的食品信息相距甚远。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的“知悉真情权”有可能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而,作为展示食品有关信息的最主要载体之一—食品标签,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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