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省法院破产案件质效,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规定,我院决定编制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12月31日前依法在甘肃辖区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经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审批(备案)、登记、年检,具备专业资质和工作能力。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各类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人员资质要求,资质证书上执业单位的名称必须与申请机构名称一致;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具有法律资格证书、会计师资格证书、经营管理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有足够的专职执业人员。
4.有良好的业绩和依法纳税记录。
5.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6.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条件,并自愿遵守人民法院有关管理规定。
年3月印发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及各中院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编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机构均须重新申请,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
(二)资质条件
律师事务所:具有省级司法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须为《甘肃省司法厅年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备案公告》中的机构和人员,执业律师不少于10人。
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省级财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须为《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年甘肃省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名单的公示》中的机构和人员,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5人。
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具有律师、会计师、经济管理等相关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限制条件
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2.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3.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之日起未逾三年。
4.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5.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6.机构或机构主要负责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7.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二、提交材料
1.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报名申请书(附件1)
2.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报表(附件2)
3.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承诺书(附件3)
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章程;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提供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章程
5.甘肃省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情况登记表(附件4)
6.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登记在本机构名下的自有房屋,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合同以及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房屋坐落与注册地不一致的,除提交合同以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本机构在房屋坐落实际办公的相应证明)
7.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清算、破产事务的专项管理制度及清算、破产团队名单
8.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提供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附件5)
9.破产清算事务所(公司)提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10.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社保花名册(带水印)及购买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11.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机构年度平均收入、纳税证明
有下列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12.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机构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参加清算组成员证明材料)、批准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裁定书、终结破产裁定书;机构协助公司、企业完成自行清算、重组、改制等资料
13.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的荣誉证书
14.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已公开发表破产、强制清算类专业论文、专著等的证明资料
15.年1月1日至年4月30日行业自律组织对机构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受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所在行业没有自律组织的,申请人应提交对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16.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目录及档案室照片等资料
17.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按以上顺序编制目录,文件名为“xx市(州)xx公司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材料”,电子版制作成PDF文件发送至属地中级法院指定邮箱(附件6),纸质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报属地中级人民法院。
三、评定标准、程序
审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初审、复审、公示和公告四个阶段进行,对申请机构进行全面审查,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资格。
(一)初审阶段
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对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由评审委员会从执业业绩、执业能力、专业水准、机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进行审查、打分,按分数高低形成初审名单,分类(按机构类别)上报省法院。
(二)复审阶段
省法院组织人员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测评,征求全省市县两级法院意见、建议,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申请机构的违规违纪违法惩戒信息,由省法院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确定管理人名单。
复审阶段不再受理补充资料。
(三)公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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