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
航空工业信息中心
高级工程师
财政资助专利,是指受到国家、政府或社会组织的科研资助的项目中所产生的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政府资助的专利披露制度最为完善,该制度的设立源于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本文从政府资助的角度出发,分析了美国政府资助形成的专利特点,以及专利公开文本中对政府资助的文字说明的特点等,并对我国政府部门(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形成的专利提出意见和建议。美国政府专利资助的来源及其产生的影响
美国政府资助的专利一般由美国的联邦政府部门资助,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美国国防部(DoD)、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美国能源部(DoE)等,也有来自州政府甚至基金的资助。自年《拜杜法案》实施以来,公开的专利已达到17.9万件(截至年2月)。美国政府部门资助的专利一般包括具体资助部门以及相关合同或研究计划,如年2月16日披露的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亚利桑那州立大学(ArizonaBoardofRegentsonbehalfofArizonaStateUniversity)的一项关于“高帧速率视频压缩传感网络实时端到端学习系统”(USB2)的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美国政府资助的专利披露制度最为完善,该制度的设立源于年美国国会通过的《拜杜法案》。《拜杜法案》使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成为可能,从而产生了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强大动力。该法案的成功之处在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政府、科研机构、产业界三方合作、共同致力于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商业运用提供了有效的制度激励,加快了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使得美国在全球竞争中能够继续维持其技术优势,促进了经济繁荣。《拜杜法案》被英国《经济学家》杂志评价为“美国国会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通过的最具鼓舞力的法案”,开辟了美国技术和风险基金产业合作的新境界。对于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而言,年,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年,《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后实施;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与此同时,各部委也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如年教育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可以说,我国一直致力于推进相关法规和制度建设。然而,在此期间,我国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尽管有所提升,却仍处于较低水平。有学者做过统计,年,我国高校形成销售合同的专利数为件,仅为专利申请总数的1.46%[1]。为了验证中外高校专利转化率的问题,笔者进行了一次对比研究,虽然并非严格对比,但是基本上可以看出中外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趋势上的一些端倪。笔者取美国哈佛大学和中国清华大学进行比对:哈佛大学在美国政府资助下产生了项专利,至今为止已有项专利发生权利转让变更,转让率为42.2%;清华大学在中国共申请项专利,发生权利变更的有项,转让率仅为4.2%[2]。关于我国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问题,很多研究者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和措施建议。如秦汉提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仍有三方面的突出障碍没有得到解决[3],并指出了问题解决的方向。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也期望将《拜杜法案》的规则本土化,如任志宏提出探索推出广东版“拜杜规则”,加快科技制度性创新步伐[4]。当然,不仅在我国,政府投资产生的知识产权转化在全世界都可以说是一个难题。如日本学者三森八重子认为,尽管日本政府做了很多努力,但是“日本的大学与工业合作并没有被认为是成功的”[5]。美国政府专利资助公开文本特点
如果说美国《拜杜法案》确立的“私人部门享有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专利权”是该法案之“本”的话,那么,该法案规定专利文本应展示或告知其政府投资内容,便是《拜杜法案》对外展示之“表”。美国政府资助的专利会在其说明书文本中以独立的标题展示:政府投资声明(StatementofGovernmentInterest)。美国政府投资产生的专利文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仅明确该专利为政府资助
如美国东北大学(NortheasternUniversity)的一项利用纳米粒子与载体粒子的配合物识别和定量纳米孔物种的系统和方法的专利(USA1,GOVERNMENTSUPPORT,ThisinventionwasmadewithgovernmentsupportunderGrantNo.1R01HG)。第二种,写明资助部门及编号
如美国博伊西州立大学(BoiseStateUniversity)在美国国立综合医学研究所资助下开展的关于用于制备细胞或无细胞结构的模具方面的研究(USA1),仅涉及到资助部门及相关编号,并说明政府拥有一定的权利。(GRANTREFERENCE,ThisinventionwasmadewithgovernmentsupportunderU.S.NationalInstituteofGeneralMedicalSciencesresearchgrantnumberP20GM.Thegovernmenthascertainrightsintheinvention.)第三种,专利文本中明确政府权利
具体有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仅明确政府享有一定权力政府许可权利:本专利为政府资助下产生,政府对该发明拥有一定的权利(GOVERNMENTLICENSERIGHTSThisinventionwasmadewithGovernmentsupport.TheGovernmenthascertainrightsintheinvention.),但不指出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如雷神公司(Raytheon)一项关于tile方法进行图像湍流校正方面的专利(USB1)。◆2.明确政府享有制造、使用和许可用于所有政府目的权利政府利益声明:本说明书所述的发明可以由美国政府制造、使用和许可用于所有政府目的,而无需支付任何使用费(STATEMENTOFGOVERNMENTINTERESTTheinventiondescribedhereinmaybemanufactured,usedandlicensedbyorfor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forallgovernmentalpurposeswithoutthepaymentofanyroyalty.)如美国空军开展的一项“基于反馈注入锁定激光器的可调谐微波信号”(USB2)。◆3.明确制造、使用、进口、销售和许可,也可以为美国政府提供许可的权利政府利益:本发明可以由美国政府制造、使用、进口、销售和许可,也可以为美国政府提供许可,而无需支付任何特许权使用费(GOVERNMENTINTERESTTheinnovationdescribedhereinmaybemanufactured,used,imported,sold,andlicensedbyorfortheGovernment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withoutthepaymentofanyroyaltythereonortherefor.)如美国陆军一项关于车载波传输和波响应接收方面的专利(USA1)。美国政府资助公开专利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拜杜法案》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就,不仅因为其明确了专利权利归属的核心问题,也因为其在专利文本上设置的独特的展示制度。对于我国而言,《拜杜法案》给出了以下三点启示。首先,结合前文所述的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必要对我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生的专利进行标识说明,即便不能进行权利归属的识别,至少也要告知公众相关专利是受政府资助的。如果可以通过立法确定资助人能享有一定的权利、公众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则可以从实质上促进政府投资的转化运用。其次,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产生的专利文本上,对政府资助、政府资助的保留权利、政府资助单位、资助编号及合同项目等进行单一信息或多种信息进行标识。目前,我国已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研究产生的论文等进行了标识说明,如杨九斌关于《卓越中的艰难——拜杜法案后美国研究型大学产学合作关系嬗变》,就受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的资助[6](“美国大学科研创新中联邦政府的角色研究”,课题批准号:CIA)。在专利领域实行此项措施,已经有一定的本土经验可供遵循。最后,在我国专利公开文本中对政府资助项目进行标识的意义重大。其一,这能够起到公开监督的作用,能够让受助主体重视科研研究,提高投资质量、效益和产出。其二,可促进产学研结合。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政府保留一定的权利,可以通过指定实施等方式,促进产学研的良性互动、循环。如政府投资军方、公共医疗卫生、高校等研究机构而产生的专利成果,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在一定条件下应允许其实施。年10月17日通过的第四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开放许可”的条款,标志着我国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迈向了一个新的台阶。在此背景下,如果能够在政府投资的项目产生的专利上增加政府资助专利标识,必将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参考文献:[1]秦汉:《从拜杜法案看科技成果转化》,载《宁波通讯》,年第7期,第41页[2]哈佛大学专利数据来源于德温特世界专利数据库;清华大学专利数据来源于Incopat专利数据库,检索截止日-10-28。[3]同注1。[4]任志宏:《探索推出广东版“拜杜规则”加快科技制度性创新步伐》,载《广东经济》,年第7期,第42-45页。[5]三森八重子:《国立大学法人における産学連携活動の成功要因の質的?量的分析》,载《研究技術計画》,年第25(3_4)期,第-页。[6]杨九斌:《卓越中的艰难——拜杜法案后美国研究型大学产学合作关系嬗变》,载《外国教育研究》,年第7期,第3-15页。《知产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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