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一年C刊法律史学论文辑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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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CSSCI法学类期刊(含C扩)共发表法律史方向论文篇,涉及刊物26种,现将论文整理盘点如下:

01

《比较法研究》

年06期

国家的“历史性”及其在魏玛宪法中呈现的三个瞬间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诞生于年的魏玛宪法是对20世纪上半叶德国乃至欧洲所遭遇的危机时刻的一个最具整体性的描述。魏玛宪法中的"国家"概念在非正常的政治状态之下被强加了多重的涵义,它时而指向一个祛除了普鲁士霸权的、由民主机制自身的合法性支撑起来的共和国,时而又恰恰指向这一涵义的反面。"国家"概念的多义性表明,魏玛宪法缺乏一个稳固的现实基础,不过,这一缺陷反而使魏玛政府能够更为灵活地应对各种分离主义倾向。"国家"在魏玛宪法中的多重形象既是不同样态的国家法理论相互抗衡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新的学术话语的生成,为后来的政治实践提供了智力上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魏玛宪法是赋予德国宪法传统以连贯性和完整性的重要的历史基础,而这恰好也说明了这样一部为应对危机而匆匆出台的宪法何以值得人们在其颁布百年之后还要大张旗鼓地纪念。

关键词:魏玛宪法;国家;历史连续性;铁路条款;规范与事实

02

《当代法学》

年03期

弘扬中华法文化,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五千年从未中断的中华法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极其丰富的资源和宝藏。中华法文化纵向传承、代有兴革、绵延不绝,中华法系长期覆盖周边国家,中国法律起源符合法制历史发展实际和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礼乐政刑综合治国,《周礼》为中国古代治国理政提供先导,等等,都充分显示了中华法文化的先进性。随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弘扬中华法文化,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已成为可能。

关键词:法文化;中华法系;法律起源;综合治国;法制文明;

年05期

探春断事:

法律决策的情境与性情

徐忠明

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要:《红楼梦》第55回记载了探春掌理贾府时裁处赵姨娘兄弟赵国基丧葬费的争议事件,影响探春决策的因素,除了祖宗规矩以外,尚有决策时的情境结构与决策者的个人性情。对决策者来讲,究竟是依照法律抑或是参酌情理来裁判,实际上是受到了"情境"和"性情"的深刻影响。如果脱离了这两个因素来谈论法律决策,虽然也能揭示法律实践的某些特色,但仍不能揭破法律决策的深层机制。

关键词:红楼梦;探春;法律决策;情境;性情;

年06期

“化家为国”:

传统中国治理中的家族规约

王帅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既往研究以法律多元主义或者习惯法与国家法二分为视角,对传统中国的家法族规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多将其描述为二元对立或二元统一形式上的冲突或合一模式。将家族及其规约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之中是新的理论尝试。立足于传统中国以伦理组织社会与国家的特质,以及家族与国家分野的源头,进而说明传统中国家族规约与国家法律在形式特征上的一致性源于二者精神内核上的一元性。在此基础之上,中国文化所塑造的治理模式之中的家族规约及其应有之义与文化内涵,便得以彰显。

关键词:家族组织;家族规约;国家法;习惯法;国家治理

03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年03期

《大宪章》文本考:

版本、正本、副本及译本

王栋

深圳大学法学院

摘要:《大宪章》是一份特许状,分为、、和年4个版本。《大宪章》正本是有法律效力的文本,特征是正式写就以及加盖国玺印章。"大宪章"一名出现于年,并在爱德华一世时期完全确立,指的是年《大宪章》。年《大宪章》是英国的制定法。《大宪章》存在诸多正本、副本和译本。《大宪章》中文译本繁多,不过全是年《大宪章》的译本。《大宪章》具有丰富的研究意义,无论是文本本身的形成,对现代宪治转型的促进,还是对近代中国的影响,都值得研究者进一步探索。

关键词:大宪章;文本;版本;正本;译本;

年04期

唐律中的“罪止”:

通过立法技术表现的慎刑与官吏控制

刘晓林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摘要:"罪止"是唐律中典型的表述形式,其出现于律文中皆与具体刑种、刑等连用,指示了立法针对犯罪行为所设之量刑上限。作为立法技术的表现形式,"罪止"之设将司法官吏针对具体犯罪行为的量刑限定于明确的范围内,即立法根据犯罪行为的不同情节规定了确定的刑种与刑等,并将刑等累加的计算标准一并规定于条文当中。律内涉及"罪止"的条文包括立法的直接规定与引述直接规定两类,未出现具体表述的条文中也通过技术性手段直接表现出立法意图。律设"罪止"表现出对于犯罪者的慎刑和对于司法官吏裁判权力的控制,两者统一于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的基本逻辑,即维护"王法"的确定性与权威性。

关键词:《唐律疏议》;罪止;立法技术;慎刑;官吏控制;

年06期

论《奥斯曼帝国民法典》中的罗马法基因

——兼论罗马法通过伊斯兰法传入中国的可能性

徐国栋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奥斯曼帝国民法典》包含罗马法的三大基因:规则的法律表达形式、三合一的租赁概念、信托质的概念,这些基因多不存在于《奥斯曼帝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欧洲民法中,所以,携带罗马法的基因只能是穆斯林法继受古典罗马法的结果。这种继受是年阿拉伯帝国征服罗马的叙利亚行省的副产品,这个行省是著名的贝鲁特法学院的所在地。年,阿拉伯帝国与唐朝建立联系,开启了两国的文化交流。因此,罗马法有可能在唐朝即通过伊斯兰法的途径传入中国。罗马法在鸦片战争后传入说值得反思。

关键词:奥斯曼帝国民法典;罗马法;赁庸;伊斯兰法;

04

《法商研究》

年06期

唐代赎法规则及其当代启示

陈玺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纳赎方式是中国古代货币发展历程的直接反映,历代赎金征缴方式存在较大差异。唐代赎法体系由律、令、典、敕等多元法律渊源构成,形成"长行之法"(律令体系)与"权宜之法"(诏敕体系)相互为用的赎法格局。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厘定与整合,唐代赎法在纳赎范围、适用原则、纳赎方式、赎金归属等方面取得一定突破,可以为当代刑事政策与刑罚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历史借鉴;在立法理念、刑罚适用、和解规则等诸多层面,可以为当代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与学术滋养。

关键词:唐代赎法;刑事和解;刑事政策;易科原则;

05

《法学》

年01期

“海禁法令”的立法目的

——兼驳清朝文化封闭观点

徐祥民

浙江工商大学蓝色文明与绿色法制研究中心

摘要:只有30年历史的"海禁法令"无法保证在清朝近年历史上强力推行闭关锁国政策。实施30年后便断然将其废止,说明清王朝并无利用这些法令实行闭关锁国的意图。在清政权控制区和反清武装控制区之间实现"断绝"是"海禁法令"的直接目的。"海禁法令"中的罪可以区分为"违反非常秩序罪"和"赍盗罪"两类,前者为后者服务,两者共同为"灭"具体的"逆贼"这一目标服务。消灭"逆贼"才是清初"海禁法令"的根本立法目的。"逆贼"亡则罪类亡。在迫使反清武装投降,刚入主中原的清王朝结束其所面对的紧急状态后,以"断绝"为直接立法目的,以消灭具体的"逆贼"为根本目的的"海禁法令"就变成了历史。这些法令其实就是紧急状态法,而不是什么实施闭关锁国国策的法律工具。

关键词:海禁法令;闭关锁国;紧急状态法;

年05期

我国民法典编纂与德国法律文明的借鉴

——中国继受年《德国民法典》年考略

何勤华、周小凡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拟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新时代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即将收官。回顾民法典编纂的渊源,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以及民法学说的发展都离不开对德国民法的借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德国民法的吸收也一直延续至今,并影响到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的编纂。我国民法典编纂选择效法德国,既有《德国民法典》本身的优势,也有对中国国情的现实考量。这是中国民事立法日益进步、成熟的重要标志。并且,这一过程作为世界法律文明交流的体现,对我国法治发展乃至世界法律文明的发展都有着重要意义。如何让吸收借鉴的经验更为长久,更能为后世所用,仍值得进一步思考。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草案;德国民法典;移植;借鉴;法律文明;民法;

年10期

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古代没有民法典。进入近代以后,随着清末法制改革的推进,《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应运而生。《大清民律草案》在法典结构、原则、制度与内容各方面都与《德国民法典》有诸多的一致或者相似,已把近代民法的体系、原则、制度与内容移植进来,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近代民法编纂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编纂开启了中国与世界民法联系的大门。《中华民国民法》在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乃至中国近代法制建设中有其意义:一是促进了中国近代的"六法"体系建设,二是使中国真正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当代唯一的一部正式民法典,它在法典的体系、原则、制度与内容诸多方面都有超越之处,不愧为我国法制建设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21世纪民法典的代表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编纂使中国民法屹立于世界当代民法之林。

关键词:中国近代;民法典编纂;法系归属;世界民法;启示;

年11期

秦律:

中国“第一”律

闫晓君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秦律的历史地位及影响可以用中国"第一"律来表述和概括。所谓"中国第一律",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第一,从时间顺序上来讲,秦律是最早的律,它根植于秦人的早期习惯及风俗;并在此基础上,秦国"改法为律",首创了律这种成文法律形式;秦朝统一,使秦律成为统一帝国的法律,并影响了二千年来中国的封建法律。第二,秦律在立法方面的设范立制,体现出了极大的创制精神,除了创制较有系统的法律名词术语,其法律原则还表现出了高超的立法技术,对汉以后各代律法的影响深远。第三,秦朝的司法体系比较完善,除了法官法吏的法律素养较高,具有专业化倾向以外,司法过程文书化,司法检验的制度和方法也较完善。第四,秦律作为中国第一律,还带有与生俱来的早期性、地方性及野蛮性的特点。

关键词:秦律;中国第一律;法律术语;立法;司法;

06

《法学家》

年01期

从“非正式帝国主义”到“法律帝国主义”:

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

李洋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摘要:近代国际法理论框架下的"非正式帝国主义",由最初的"自由贸易"模式扩展至政治、司法等诸般间接控制样式。在"非正式帝国"的塑造中,合乎国际法规范的条约具备去疆界化与再疆界化的意义,即破除正式领土帝国的堡垒,重建非正式帝国的藩篱。法律无疑是实现"非正式帝国主义"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而它本身也成就为"非正式帝国主义"的一种典型形式——"法律帝国主义"。以近代中国的境遇为例,法律帝国主义所表达的,正是在政策指引之下,借助条约规定方式,以治外法权为基本实践手段,通过司法机构的跨域构建以及法律职业人士的身体力行,以最终达成西方法播散的整体过程。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关键词:非正式帝国主义;法律帝国主义;治外法权;近代中国;近代国际法;

年03期

司法调解与治理变革

——以陕甘宁边区基层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韩伟

西北工业大学法学系

摘要:司法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革命根据地调解制度,则是当代中国司法调解的主要渊源。革命根据地的调解,不止是一项司法制度或者新型司法制度中的一个环节,它实质上更是一种治理模式,辅助革命政策的推行。通过荣誉、身份等象征资本重塑调解人,不断将革命伦理、法制融入新型调解规则体系之中,中国共产党借助司法调解,较好地实现了革命根据地社会治理模式的变革,有效消解了革命法制与社会旧俗之间的紧张关系,增进了普通民众对共产党政权的认同度。革命时期的调解尽管存在制度缺漏、行政导向等缺陷,但它对社会文化、习俗的娴熟运用,对社会组织、地方权威人物的组织吸纳,以及注重消弭社会冲突、维护邻里和睦的价值取向,实际上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治理变革在法治中的生动体现,也成为当下司法与社会治理可资取鉴的历史资源。

关键词:调解制度;社会治理;陕甘宁边区;司法档案;多元化纠纷解决;

07

《法学论坛》

年02期

透过民国时期的法官与律师看司法腐败的生成

——以江西地区为例

龚汝;富余洋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民国时期江西地区是一个富有多样性的司法实践场域,而司法制度变革成效有赖于法律职业群体的努力推进,其中以法官和律师的作用最为关键。由于狭隘的地域人际圈子,造成具有共同专业背景的法官与律师之间固结勾兑的利益联盟。而日益困窘的生活状况又加剧了司法人员权力寻租的恶习,加上司法人员岗位轮换频繁的体制影响,使得家祠化的司法机关成为任用私人和贪赃枉法的渊薮。备受社会舆论和当事人抨击的法官和律师,同时也频频受到体制内的检控惩戒,寄望于如此消极低效的法律职业群体来推进司法制度变革前行,无异于痴人说梦。腐败不堪的江西地方司法预示着基层民众对法律信仰的彻底丧失,而这些旧法统的操持者注定要为旧法统和旧政权殉葬。

关键词:民国时期;江西地区;法官;律师;司法制度;

年03期

民主、自治与法治:

“周期率”问题再思考

——关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一场学术对话

刘作翔、王勇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周期率"问题是年黄炎培与毛泽东延安窑洞对话中(即著名的"延安窑洞对")提出的一个重要话题。自谈话以来,成为迄今为止不断引起理论家和政治家们讨论的一个重要政治、法律、历史和实践问题。从国家治理视角看,黄炎培提出的周期率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国家治理效能的时空延展递减率"问题;从"地地得人,人人得事"这一句话中,可以发现黄炎培对"地方自治观"情有独钟;从毛泽东的"动商"以及反科层官僚主义的政治性格中,可以理解毛泽东为什么是一位坚定的"运动民主论"的开拓者和践行者;从邓小平的个人经历,以及他对"文革"的深刻反思中,可以理解邓小平"民主法治观"的政治关切所在;"地方自治观""运动民主观"与"民主法治观"实质上都是解决中国历史周期率问题的不同方案,如果能够实现三者间的通融即"通三统",我们将更有希望真正跳出历史周期率。

关键词:周期率;国家治理效能;中国基层民主自治;法治;通三统;

08

《法学评论》

年02期

对欧美“法律东方主义”的反思与超越

刘磊

同济大学法学院

摘要:法律东方主义是欧美社会想象与误读中国法的结果,表现为欧美学者以西方法治标准来理解检验中国法。欧洲法律东方主义影响到美国,导致美国社会与学术界对中国法产生各种偏见与自负。年美国排华法案与民国时期美国驻沪法院“治外法权”的存在是美国法律东方主义的体现,是美国法制历史变迁中的阴影部分。美国学者络德睦对美国中国法研究中的传统思维定式进行了反思,指出美国法学学术界对中国法的认知存在很多偏见与自负。后殖民法学理论作为后现代法学理论的分支,依附与从属于美国的主流法学,美国学者反思法律东方主义是为了消除美国法律历史上的阴影,为主流法学的发展提供参鉴。中国法学面临的现实问题与美国有所不同,各自的司法背景也迥异,后殖民法学理论有其学术价值,但吸纳判例教义学体系的精髓才是学习美国法的优先选项。

关键词:法律东方主义后殖民法学络德睦治外法权判例教义学

年04期

秦汉“三公”话语的生成及文化分析

张烁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话语是一种典型的文化结构现象。秦汉三公语汇在历史文献中次序展开,最终由两汉经学家将之建构为官制理想的话语体系,其字义内涵和主要陈述趋于稳定,折射出周秦文化的时代之变。商周官制的体系分层,与诸子之学的杂汇融通,是三公话语生成的原史基础。由此结构而成的三公话语,保留了家国体制下德命王政对官制理想的规定作用,在与天命、王道、德性、民本等话语的互文连贯中,型构出中国特色的官法文化。

关键词:三公;家国同构;法文化;话语分析;结构主义;

年05期

民国监察权运行实效考察

(-)

张伟

西南政法大学监察法学院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监察法制的变迁影响着监察权的配置与行使。从"善治"的理念出发,拓展既有成果中制度梳理和统计分析的视野,聚焦监察案例和档案资料,辅以监察权的宗旨与目标、运行效果与社会舆论为绩效评估参照系,检视各项监察权的运行实迹,分析、探讨其在反腐肃贪、人权保障等方面的具体成效,斟酌政治环境、官场积习、人员素养和配套机制上存在的制约因素。这除了有利于加深对于民国监察权的性质和定位的认识外,亦为当今监察体制改革与实践提供镜鉴。

关键词:民国;监察权;实效;

年06期

从破产有罪到破产免责:

以英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确立为视角

项焱、张雅雯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破产免责是现代破产法的核心标志,其演进路程具有漫长且曲折的特点。英国虽在年《安妮法案》中形成了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但也经历了破产有罪与破产免责异质取向的长期斗争,通过实践确证免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最终凝练为重要的立法成果。我国目前正在研究推进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借鉴英国破产免责制度的变革历程有助于深化我国对破产制度变革的认知,吸收发展经验完善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建构。

关键词:英国破产法;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09

《法学研究》

年03期

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

张传玺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关键词:秦及汉初;逃亡;自出;命;会;

年04期

“御史监察”的历史构造与运转实效

明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古代中国,"御史监察"既是政制构造的一个重要部分,反映了政府权力的划分和制衡,又是政制运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隐含着帝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利用。御史的创置及其监察职责的设定,恰是这种权力控制理论的重要制度体现。历史上,"政制"包括静态意义上的构造和动态意义上的运作。如果说,从静态的视角看,御史的选任及其职守,构成了一个重要的人的因素;巡察制度的因革、监察区域与层级的划分,构成了一个主要的制度性因素;那么,从动态的视角看,御史的弹劾及其实效、御史监察的独立性及其限度,就构成了一个不可或缺的实践性因素。后者融洽地整合了前两者,促进了御史监察制度的有效运转,进而对于古代政制构造与运作的平衡和政治秩序的维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键词:御史;巡回监察;弹劾实效;监察程序;

年05期

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

程梦婧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近代中国刑事上诉制度的生成及展开

胡震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摘要:清末民初法制改革中,中国古代上控制度被来自西方的近代上诉制度所取代。上控和上诉的首要制度目的均是平反冤狱、保证司法公正。二者在制度内容、功能和理念上的相似性,为清末法律移植提供了便利条件,使上诉制度在近代中国得以顺利生成。但上控和上诉是分别镶嵌在传统和现代的两种异质型制度,上控的重心在行政控制,上诉则围绕案件事实及规则适用展开。立法上,上控所承载的社会控制、治理信息传递、督察官员等功能被剥离,新的上诉制度则被赋予了统一法律适用、终结裁判、保护被告人权利等现代司法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围绕是否应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判决确定性、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上诉期限等问题,民初产生了一系列纷争。采用比较历史法律方法研究这些在当前司法中仍时有显现的问题,有助于认识和推动当前司法改革。

关键词:上控;上诉;法制转型;司法改革;

10

《法学杂志》

年03期

体现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中华法文化

张晋藩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源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中华法文化的历史发展也证实了马克思唯物史观的科学性。一是中国法律的起源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反映了法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二是中国法制历史的发展体现出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的统一,需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三是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式能动地作用于社会存在;四是红色政权与法制的发展充分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华法文化;法律起源;法的作用;

年08期

古代错案救济机制的考证与现代意蕴

——以降低“偶然性”和提高“实效性”为导向的制度构建

黄春燕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摘要:在我国传统法律的运作过程中,错案救济机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其思想基础是民本思想和慎刑思想,制度渊源包括录问、翻异别勘、录囚、直诉等。古代错案救济机制具有救济渠道畅通、错案追究责任明确、纠错程序之间有效制约的特点,这种技术上的精髓承载着古人对司法规律进行深度探索的理性认知,使得以减少"偶然性"和提高"有效性"为导向的错案救济制度得以构建,能够为我们当下的错案救济机制的完善提供智识和路径上的借鉴。

关键词:错案救济机制;思想基础;制度渊源;救济渠道;

年11期

中国租界防控疫情立法与思考

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领土上产生了租界及其法制。为了防控疫情,中国租界还开展了防控疫情立法,内容涉及防控疫情的机构、平时防控疫情的规定、疫时防控疫情的规定等等。且这些立法还得到了具体实施,以致中国租界的防控疫情工作进行得比较顺利,没有暴发过大的疫情。中国租界的防控疫情立法是中国近代最早的防控疫情立法,从中可以得到一些思考。比如,要重视建立防控疫情的法律体系、重视立法中的赏罚规定、重视防控疫情立法的宣传等等。这些都可为中国今天的防控疫情法治建设所借鉴。

关键词:中国租界;防控疫情;公共卫生;近代立法

11

《法制与社会发展》

年01期

中国传统法本体研究

张中秋

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中国传统法本体是指中国传统法存在的根本、根据或者说理据。中国传统法本体的内涵直接来说是情理/德礼/仁义,终极来说是天理/天道/自然和道德,这表明中国传统法本体是一个动态的理据链。中国传统法本体内涵的核心是动态的合理正义观,动态的合理正义观的原则是:等者同等、不等者不等、等与不等辩证变动的有机统一,其背后是天、地、人、法一体的道德原理,亦即万物有机的生命世界观,所以,道德是贯通天、地、人、法的根本。研究中国传统法本体的意义在于发现和揭示它对法的回答,中国传统法本体对法的回答是:法是正义,即动态的合理正义;法因为是正义,所以法是法,法的现实形态是依义或合理或合道德,亦即具有正当性或正义的秩序和规范体系,表现为礼法;法成为法的途径是道生法以及教化、行政与司法的并行。这个回答表明,中国传统法是符合人类法哲学本体论标准的法,它既有自己的个性,又有人类法的共性。这意味着,中国传统法虽然在西方法的冲击下解体了,但它不是人类法的另类,而是人类法的正常组成部分,中国传统法就像中国人一样,它/他/她是中国特性和人类共性的统一。这不仅使我们看到了对中国传统法本体进行探讨的意义,更启发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应保有真...更多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法本体;内涵;结构;核心;原理;对法的回答;

论法定继承顺位的立法策略与实践中的家文化坚守

李平

清华大学

摘要: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规则本源自苏俄民法,与民众观念和习惯明显脱节。立法者长期默认这种脱节,造成国家法与日常观念、实践各行其是。法学家对此多有不满,力主参照西方模式修法。中国历史上曾有两类立法策略,都引发了与当下形似而神异的脱节现象。帝制时代的立法者明知不可行而立法禁止分家,欲以立法劝善。民众虽不按法而行,但认同其理。故看似脱节却能上下一理贯通,稳定有序。民国时立法全盘西化,当权者期以新法矫正观念以移风易俗。此策略收效甚微,民众不予认同,仍按传统行事。古今立法策略数变,不易者乃是国人对家文化,尤其对其内里蕴含的伦理价值始终坚守。缘此与西方法文化价值取向根本不洽,且占据道德上位,因而以西法强改国人观念、习惯,实难成功。有鉴于此,应否以及以何种策略修法须当审慎。

关键词:法定继承;立法策略;分家;家;伦理;

年02期

清末变法中法理言说的兴起及其内涵

——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一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清末发韧的变法运动,使法理一词成为当时著述中的高频词,朝廷、官员、学者都将法理与变法紧密关联起来,将研究法理作为推行变法的前提,指出变法效果不彰恰是因为法理未被重视,而变法最终的成败又与社会民众的法理意识息息相关。清末士人在著述中,对于宪法法理、行政法法理、民商法法理、刑法法理、诉讼法法理(包括司法制度的法理)、国际法法理的陈述连篇累牍,构成了法学研究上的一道靓丽风景。在对法理的定位上,学者们阐述了法与理的关系,将法理理解为一切法律现象背后的共通元素,代表了法律的基础原理,提炼了法理的抽象性、普遍性、开放性、正当性等特征,并区分了法理与法律、法术、自然规律、法律学说的差异。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使用;法理的定义;

年03期

法理的发现及其类型

——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二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当法理成为清末变法大潮中的高频词时,法理蕴藏于何处就必定会成为研究的话题。清末学界探讨了如何发现法理的问题,将法理发现的主体定位于法学家和法官,并对发现法理的事实分析、历史分析及比较分析方法进行了探讨,将法律制度、法律学说、世道人心作为法理发现的主要凭藉。就法理的不同表现形态,清末学者归纳了法理的四种主要类型,即本国法理与外国法理、传统法理与新近法理、落后法理与进步法理、一般法理与特殊法理,由此展现了法理一词的多维面向。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发现;法理的类型;

发现儒家法理:

方法与范畴

屠凯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儒家法理是儒家据以评价法条的规律性或规范性认识。发现儒家法理,使之适应现代社会和法律实践,需要进行创造性转化。对儒家法理进行创造性转化,可以采用分析方法,赋予前人的法思想、法观念以现代分析的形式。对于重要范畴的提炼,将是创造性转化工作的关键。忠恕、义利、正名、经权等是儒家法理研究可资利用的范畴。"忠恕"意味着主客观相统一,"义利"意味着道德直觉和物质需求相统一,"正名"意味着概念分析和价值评判相统一,"经权"意味着依法裁判和个案裁量相统一。这些范畴可能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和法律实践层面上直接发挥作用,与其他现代法治范畴和价值长期共存。

关键词:创造性转化;法理;儒家法理;法理研究方法;法理范畴;

晚清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重构

黄源盛

摘要:法文化的变迁本身就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司法实践乃至法律意识等因素同步发展的过程。晚清民国法律近代化之所以困难重重,或许主要在于谋求近代化的过程中,一直未能与传统取得协调,从而也就未能获得传统的协助,甚至相互干扰,牵制了近代化的进程。针对—年间清末民国的社会变迁与法文化发展,从法律继受的宏观视野,可探寻半世纪以来改朝换代与法律体系的承转关系,并针对超前立法与法教、传统法律秩序与近代法律思潮的调和、继受过程中的法治认同与法律在地化、社会转型期有关伦常条款的存废等若干纠结的法文化问题进行思辨。

关键词:法律文化;晚清民国;法律继受;法治认同;

年04期

法理的功能及与其他评价标准的异同

——清末变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说研究之三

胡玉鸿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学者们分别从建构法学体系、评价法律学说、解释法律概念、探讨立法功过、阐述制度理由、言说人权保障、证成行为正当、作为任职标准、讨论审案得失、补充法律渊源十个方面,论说了法理的意义与作用。在结合法理与其他范畴而对制度、事实、行为进行分析方面,清末学界就法理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和合、法理评价与政治评价的同和异、法理与历史现象的常和变、法理尺度与道德尺度的宽和严等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评价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评价的不足。清末学者们的法理言说虽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种种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们尊重和挖掘的宝贵传统法律文化。

关键词:清末变法;法理的功能;法理与其他评价标准;

年05期

制度竞争视野下清末司法主权的沦丧与维护

——以领事裁判权为例

章安邦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基础法学系

摘要:清末,中国的司法主权不断遭受西方列强攫取的领事裁判权的蚕食。"主权"概念的语义较为模糊。作为司法主权研究中的重要概念,"领事裁判权"与"治外法权"被长期混用和误读,两者的区别在于,是不是国家在自愿和平等互惠原则下相互享有的权力。清末,自英国开始,共计19个国家在中国攫取了领事裁判权。民众逐步形成了"民族国家观念",并把收回领事裁判权作为救亡图存的重要使命。列强在续订条约中的承诺对清政府形成了倒逼之势。清政府为了摆脱统治危机而听信法理派官员的建议,以推动中国的司法现代化改革来实现"中外通行",进而收回领事裁判权。在制度经济学视角下,这是典型的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结合的产物。西方较为先进的司法制度彰显了"制度竞争"优势,带来了收益的诱导。清政府出于收回"领事裁判权"的收益诱导,而采取了现代化的司法改革,"购买"了西方向中国出售的司法制度这一"标准化制度商品"。

关键词:司法主权;制度竞争理论;领事裁判权;治外法权;救亡图存;

儒家为何必然需要法治?

——黄宗羲的“法”理论及其内在转向

刘小平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中,提出了一种极具体系性的法理论,可以被归结为三个重要命题。命题一是"天下之治乱系于法之存亡",在儒家经典的"天下治乱"问题和"法"之间建立了根本性关联,构成了儒家思想的一个重大内在转向。命题二是关于"天下之法"和"一家之法"的对比,涉及后世法理学经典的"法性质"问题。命题三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逆转了儒家的传统观点,不是"治法"依赖于"治人",而是"治人"依赖于"治法"。这三个命题的结合,不仅重述了一种儒家法律理论,更走向了一种儒家版本的法治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突破意义。黄宗羲的法理论建立在儒家的思想底座上,基于"天下利害"这一儒家"致善主义"的目标,深刻论述了"德治"因素的重要作用及其不充分性。要真正实现儒家政治理想,就必然要依靠"法治"。这充分表明,无论是对于传统儒家还是对于现代政治哲学,法治都是实现各自政治理念之不可缺少的内在必备要素。

关键词:黄宗羲;儒家;法治;德治;

年06期

中国法律史学会四十年的回顾与展望

吕丽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摘要:伴随改革开放的东风,法律史学的前辈学者以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开风气之先,于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这是当时全国范围内第一个法学学术团体,也是近代以来法律史学科首个学会组织,其成立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作为团结全国法律史学人的重要纽带,学会引领法律史学科已走过了四十年不平凡的风雨历程。法律史学几代学人一直秉承“大家的学会大家办”的合作精神与办会传统,戮力同心、砥砺奋进,在学术研究与交流、刊物出版、人才培养等诸多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形成了“重学术、重开拓、重团结、重奉献”的优良会风,取得了瞩目的可喜成绩,为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学术的繁荣、传统法文化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关键词: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学科法律史学术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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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年01期

清代成案非“司法判例”辩

王若时

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把清代成案的性质界定为"司法判例"的观点,曾长期在学界流行。但从成案的内涵及其历史沿革、成案文献的编纂、成案的性质及功能等方面分析,这一通说值得质疑。从唐代到清代,成案的本义向来是已完结的公文卷宗,清代成案的内容既有司法成案,也有行政成案。与之相应,清代成案文献既有《刑科成案》等司法类成案集,也有《襄堤成案》等行政公务类成案集。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清朝历来禁止援引司法成案作为断案依据进行判决。"判例"说对成案的内涵作了错误的表述,混淆了"成案"与"通行成案""参阅"与"法律依据"的区别,因而不能成立。

关键词:清代成案;内涵沿革;文献编纂;性质功能

年02期

晚清来华传教士中国法律观的“变”与“常”

——以理雅各《圣谕广训》译介为中心

胡译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英国传教士、汉学家理雅各,是19世纪中叶以后,来华西人中最谙熟中国典籍者。连载于《中国评论》的理雅各《圣谕广训》译介研究,颇具法学研究价值。他从清代中国的立法、司法、守法等角度细致描绘了其法律观,认为中国的法律有优点亦有缺点,但总的来说与"基督教文明国家"仍有差距。尽管以其为代表的来华西人群体看待中国问题时立场更趋客观,亦对中国法律的态度发生有限度转向,但是,囿于"西方中心主义"和"文明优越论"的影响,仍无法对异教国家作出全然客观的评价。

关键词:理雅各;清代法律;《圣谕广训》;《中国评论》

年03期

《唐律疏议》中的“比附”探究

陈锐

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果要推举最具中国特色的传统法律方法,首推“比附”,因为它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比附的存在源远流长,到唐代才逐渐规范化。《唐律疏议》中存在大量比附:既有显性比附,又有隐性比附,还有隐显之间的比附,它们是重要的立法方法。隐性比附支撑起了法典的框架,显性比附与隐显之间的比附起到了添砖加瓦的作用。《唐律疏议》对汉代的比附进行了如下改造:将比附的对象由“故事”转变为律条;对“转相比况”弃之不用;对比附的依据(即“相似性”)进行了明确限定;通过“以”“准”等形式,将“法外之比”转变为“法内之比”,从而使比附制度化、法典化。

关键词:比附《唐律疏议》隐性比附显性比附比附的制度

年06期

近代司法官的人际网络观及实践

——以沈锡庆为线索的考察

姜增

绍兴文理学院法律系

摘要:沈锡庆是中国第一代新式司法官的典型,《沈锡庆日记》完整地记录了他从年1月到年4月担任上海地方法院院长的内容,其中对人事问题有翔实的记载。由人事问题等反映出来的具有浓烈私属性的人际网络,中国官方持一种谨慎与抑制的态度。西方对中国司法界关系话语的认知,则呈现出一种缺位的状态。此背景下,考察沈锡庆的人际网络观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具象。沈氏在用人问题上秉持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与公私分明基础上的用当其才、亲故不避的原则。由其人事领域所涉人际网络观的公私观念,在中国为重要命题之一。近代,司法人际网络所映射的公私观念无论是断裂还是延续,"公"仍是一种主流的价值追求,"私"具有极狭窄的生存空间,任用私人变成一种具有形式主义倾向的普遍控诉。以人事问题考察内容,从公私的角度切入,可以直观地展现出近代司法官的人际网络观及实践。其中的契合与偏离,实立基于中西之争与古今之问的维度中,是近代司法界之中,法律知识与文化精神、理念与实践等分离的无奈之状的真实写照,也是导致近代法治发展道路曲折反复的重要诱因。当下可从制度(回避)与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两方面着手规制人际网络对于司法界的不良影响。此外,人际网络与司法界不应是完全对立的关系,需要全面客观看待。

关键词:司法界;沈锡庆;人事;公私;人际网络;关系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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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

年01期

传统印度法的多元特征

高鸿钧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传统印度法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多元性。相比之下,多元性是传统印度法的主要特征。传统印度法的多元特征在许多维度得到体现,如种姓之法、人生之法、学说之法和习惯之法等。传统印度法的多元性具有宗教、政治、理论、文化和实践等诸多原因。结合传统印度法和印度法律现代化的经验,反思法律多元的利弊得失,有助于我们从法理上深化对法律多元问题的理解。

关键词:宗教法;传统印度法;法律多元;

正法与礼法

——慧远《沙门不敬王者论》对佛教法文化的移植

鲁楠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自魏晋以来,印度佛教的"正法"文化与传统儒家的"礼法"文化在围绕"沙门礼敬王者"的政治论争中得到了集中体现。针对这场论争,东晋名僧慧远撰写的《沙门不敬王者论》成功地化解了正法与礼法的冲突,将佛教法文化移植并转译成合乎中国文化和思维方式的理据,使之融入中国法文化之中,同时保持了佛教法自身的固有法理和文化特点。从法文化移植的角度看来,慧远的事业是一个十分成功地使两种异质法文化之间彼此对话,相互影响,以至于和平共存的样本,可以成为现代法治处理政教关系的典范。

关键词:正法;礼法;佛教法文化;法律移植;政教关系;

刑杖与赎罪

——传统印度刑法的双重运作及其现代重塑

张文龙

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

摘要:传统印度刑法是一个二元体系。它包括国王之法和赎罪之法。因此,它在实践上表现为一种双重运作的秩序。穆斯林征服和统治印度之后,伊斯兰教刑法成为了印度的一般刑法。以《摩奴法论》为代表的传统印度刑法就丧失了正式制度效力。英国通过殖民贸易逐渐接管了莫卧儿帝国管理印度社会的权力。与此同时,英国殖民者对印度刑法进行改革,产生了盎格鲁穆罕默德刑法。由于印度刑法制度不统一和司法腐败,这极大地刺激了英属印度时期的法典化运动。《印度刑法典》的制定过程深受英国刑法改革之影响。这部刑法典颁布标志着现代印度刑法的诞生。它开启了印度刑法现代化之路。印度刑法在现代与传统之间存在诸多差异和矛盾。传统印度刑法的现代重塑展现了世俗国家与宗教社会之间诸多张力与调节。在这个重塑过程中,印度民主宪政是"法律之锚",它维持了现代印度刑法发展在进步与守旧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传统印度刑法;《摩奴法论》;《印度刑法典》;刑法现代化;

印度公司法的历史演进

——从殖民地遗产到本土化整合

陈文婧

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摘要:自公元前起,印度就存在原始的商业组织以及规制该类组织运行的不成型"规则"。这些规则可视为印度公司法的"雏形"。欧洲殖民者入侵印度后,传统的商业组织开始衰弱;在殖民者的影响下,现代公司开始建立,公司法律制度也随之形成与发展。在印度公司法律制度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英国殖民者的法律遗产留下了深深的烙印。但由于未考虑到印度的现实社会与经济状况,法律移植也带来诸多问题。在取得独立以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印度公司法走过了一条曲折的法律本土化整合的过程,即在保留殖民法律遗产基本要素的同时,结合印度本土的实际情况进行法律改革。

关键词:法律移植;印度公司法;家族企业;公司治理;

年02期

从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别

——先秦法律形式变迁史纲

朱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商周时代以族居之邑为社会基本单位。以此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为天命的拥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认各邑的独立性。与之相适应,周王极有可能不会以全域为范围制定法律,西周时代的法则表现为诸邑之主的逐条命令。至春秋时代,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变革旧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频发,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的令遂登上列国政坛。然而,时人为令寻找权威来源的努力却归于失败。到战国时期,集权君主以其威势保证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书往来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样态,令遂逐渐走向成熟。与此同时,由于君与国的适度分离,作为国“法”的一种形式的律也开始出现,律与令的并存成为了先秦法律形式之变迁的最重要成果。

关键词:法律形式命令令律权威

古代中国上访的道理、法理与今鉴

李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上访在当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不得不面对,极具本土特色,且又难以与现代法治理论适配的现象。欲对之加以反思,可从与之相似的传统上访中获得镜鉴,以深入理解其机理、道理。古代上访表现“法外”和“通天”两大特质,且始终呈现官方一面不断试图通过立法将上访程序化并加以防限甚至禁绝,另一方面又总是为之留有缺口,禁而不绝。这种看似矛盾的现象所以出现,一则基于王政的合“理”(道)性要求以及天子作为天下终极明理者的责任。另则也源于政权、治权之争和民众对官僚系统不信任。是可见上访问题不仅关乎治,更关乎政。是故对当下中国上访问题的理论思考不可囿于西学而仅置之于合法性、合宪性之下进行,而应立足于政权正当性,即“理”展开。

关键词:上访法外通天理合理性

年04期

平政院编制立法考论

胡译之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平政院编制令》是我国第一部行政法院组织法,其制定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意义非凡。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未刊档案为中心,以《平政院编制令》的编纂为视角,可知平政院"一级制""中西合璧"的构造并非自始确定,而是立法者几度增减的结果。平政院的制度设计并非纯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亦非单纯的"本土化",而是在省制方案、地方财政、传统治理思路等多重窒碍下,不得已的选择。该机构设置方案不尽合理,立法程序亦多违误,为此后平政院与大理院权限争议,以及后袁世凯时代机构的效能不彰埋下了伏笔。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诉讼法;法院组织法;法律移植

年05期

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

——以近代中国对日本学说的引进为中心

田夫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

摘要:从19世纪80年代起,经过日本两代法学者的努力,法理学与法学通论这两门学科经历了由初创到明显区分的过程:第一代学者主要创建了法学通论的基本框架,有的并未使用“法理学”“法律哲学”,更未讨论法理学与法学通论的关系;第二代学者对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逐渐深入,从讨论法学的分类开始,直至后来取得法学研究始于法学通论而终于法律哲学的认识。第二代学者之后,日本法学者继续讨论了法理学(法律哲学)的学科属性,法理学(法律哲学)经历了一个从法学到哲学的过程。中国法学中法理学、法学通论等概念源于日本,但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导致日中两国对法理学与法学通论之关系的认识存在错位,更导致当今中国法学体系中法理学的错位与法学通论的缺失。应该恢复法学通论作为法科学生入门课和必修课的地位,放弃法理学分段教学的作法,澄清法理学作为哲学的性质。

关键词: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学通论;奥斯丁;一般法学

年06期

法以载道

——荻生徂徕的中国法研究及其影响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日本江户时代(-),随着儒学在日本的复兴及以《大明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及相关律学作品大量传入日本,引发了日本儒者研究中国法的热潮,荻生徂徕的《明律国字解》就是其中最为卓越的释律作品之一。徂徕的中国法研究,与同时期明清律学家注律侧重司法运用不同,其主要着力于字词名物的训诂和典章制度的译介,并力求对中国法进行"本土化"诠释,以便让更多的日本士庶领会到中国法的精髓。徂徕的中国法研究,随着其蘐园学派的学说扩散,而得以风行于世。这进一步促进了中国法在日本的传播,且因中国法以儒家学说为指导思想,故而徂徕此类研究,同样是儒学传播的一环,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日本对中国法的继受,对司法活动,亦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关键词:徂徕;中国法;明律国字解;江户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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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年05期

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逻辑及其元制度

侯欣一

天津财经大学

摘要:传统中国在数千年的发展中形成了有关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也形成了自己的治理逻辑、元制度和礼法制度框架。现有史料表明,从商末周初开始,以周公为代表的一些思想家和政治家就围绕着国家治理问题进行思考,至春秋战国,思想家们逐渐形成了以治道为核心的国家治理思路。与此同时,政治家也在实践中积极摸索,至汉代中叶最终确定了礼法合治的治理制度。礼法合治是传统中国国家治理的元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时代的变化发展出一整套有关国家治理的具体制度样态。在传统中国,礼法合治不是一套空泛的说辞,包含着丰富的法制内容。

关键词: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治道;礼法合治;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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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丛》

年01期

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

马小红张岩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代中国法律史研究经过“前十七年”(—)“文革十年”(—)与“改革开放”(—至今)三个阶段。由于研究方法的不同,每个时期的研究成果都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前十七前”主要采用的“阶级分析”的方法曾对推动中国法律史的研究起到过重要作用,但“文革十年”中这一方法的绝对化却成为学术发展的桎梏。年“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使学术研究方法多元化,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也随着方法的多元而繁荣兴盛,与以往相比,研究成果剧增,多角度地探讨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拓展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领域,但对研究方法的过度重视也带来研究中的其他问题。

关键词:研究方法中国法律史国学视域中西交融

中国传统契约中的“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

——以清水江文书为视角

钟一苇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中国法律传统虽以“公法”为主要特征,强调以身份关系为纽带的“公权力”,但在“私法”领域,却并非不重视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私权利”。在中国传统契约与清水江文书中,均普遍存有关于“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这样一种“契约型社会”的私法观念。在契约自由方面,主要通过“二主和同”、“两和立契”等契约语言来体现契约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意的结果;在主体平等方面,则通过“两共平章”、“平中立约”等用语来表明立约双方具有平等的人格与主体地位。而这样一种注重合意、平等立约的私法观念,以及尊重契约、敬畏契约,通过契约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精神,是当今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本土资源与宝贵财富。在提倡尊重契约精神、保护私权利等法治观念的今天,亦能够为我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提供历史的和本土的基因。

关键词:中国传统契约清水江文书契约自由主体平等

当代法哲学视域下的墨家法律观

张斌峰、乔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代法哲学视域下,墨家法律观首先在事实性的有效性向度上,认定和证成了法律的文本性、符号性、行动性、规则性、规范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等事实性的张力;其次,在法律有效性的规范性向度上,墨家以法为天,认定法源自于天,法是天的根本意志的体现,而天的意志的实质乃是——具有正义、平等、实践三个显著特点的——兼爱利民;其三,在交往理性的向度上,墨家把法的产生和生成、法的有效性及其实现,置于"从事"、"说书"尤其是"谈辩"的世界里,提出了语用谈辩的交往法律观:把法的有效性标准及其检验看作是,透过"古者圣王"、"百姓耳目"、"百姓人民"中的谈辩——即经过多主体的交往理性,而达成的"中效"或"共识"。墨家的交往法律观主张通过多主体之间的平等"谈辩",来化解"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实现"兴天下之利"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哲学;事实性;规范性;墨家法律观;

年06期

中国古代“刑罚得中”原则的考证与现代意蕴

黄春燕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

摘要:中国古代的“刑罚得中”原则是中庸方法论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彰显了古代中庸之道的“用中”“时中”和“中和”的方法论智慧。在中国古代,无论是深受儒家思想浸润的司法官员还是视司法为王朝统治重要力量的君主,都非常重视法律领域“刑罚得中”的实现。由于所处时代的不同,承载古代人本主义的“刑罚得中”与承载近现代人权思想的罪刑均衡原则固然旨趣不同,但是二者在技术层面的精髓是一致的,即刑罚是一把双刃剑,必须追求刑罚的适当性,技术层面的这种精髓承载着不同时空下的人们对刑罚功能和刑罚规律的理性认知。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古代的“刑罚得中”还是近现代的罪刑均衡的实现都会遭遇相同的难题,即法官自由裁量权如何适度约束。在中国古代,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自由裁量适度约束机制,一方面,通过细密、具体的规范对法官的自由裁量严格控权,防范其负面效应的产生;另一方面,通过完备的配套制度,对法官的自由裁量适度放权,并且通过一定的机制引导、激励法官正确运用自由保障其为实现量刑公正发挥积极的效应。这为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处理量刑规范与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紧张关系提供智识上的资源。

关键词:“刑罚得中”中庸方法论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中的呈现与转型

李伟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作为本源型传统的家户制是理解中国现实问题的重要因素,强调家户整体主义、倡导成员互助与利他、注重家户财产共有制仍然是当代家户组织的基本特征。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的呈现,主要是将“家”的理念涵养于“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首次明确“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范围、优良家风进入民法典、“两户”民事主体地位承继等方面。同时,民法典在明确配偶为关系最密切亲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两户”经营与债务承担区分家户与个人等方面实现了对于家户制传统的转型。家户制传统在民法典中的呈现与转型,是中国近现代法律变革中快速引入个人本位和平等观的结果,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实践的产物,其中存在着内在的张力与纠葛,当代民事立法需要在传统与现代、理论与实践之间实现良好的制度表达和均衡。

关键词:民法典家户制整体主义两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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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

年01期

新见秦代吏治律令探论

——基于《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的秦令考察

陈松长

湖南大学法学院、岳麓书院

摘要:秦代以吏治严明著称,即将出版的《岳麓书院藏秦简》(陆)一书中大量的秦律令文献再一次给秦代的吏治研究提供了崭新的材料。这些新见的秦令条文,涉及到秦代惩治狱吏贪腐,限制吏员陪同人数,禁止吏员与民争利等多方面的法律规定,仔细解读这些秦令条文,既可了解秦代以法令形式严明吏治的方式和作为,又可给现代的行政制度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岳麓秦简;秦令;吏治

公文碑与古代行政程序探析

李雪梅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中华法系"重实体、轻程序"的特色,几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中国古代公文碑所呈现的繁复行政过程及"程序化"特色,对这一共识形成挑战。历时长久、适用广泛、形式多样、存量可观的公文碑是研究中国古代行政权、行政程序、行政监管等法律制度的珍贵史料。碑石上的"行政授权""行政许可"以及"反向行政"等内容,揭示了中国古代行政权在制度建构、秩序维护和社会运行中的关键机制。对包括碑刻在内的传统史料的系统整理和重新发现,对于构建中国传统法律话语体系,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关键词:公文碑;行政程序;行政权;“碑本”

法学知识的跨国旅行

——马建忠和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

朱明哲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清末名臣马建忠年到年间留学法国,在自由政治学院和巴黎法学院学习,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在他阐述自己法律观的重要作品《法律探源》及其他一些文本中,马建忠表达了自己对实用主义哲学的青睐、对家长制家庭的维护和一种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观。政治学院的考试和授课记录说明政治学院为他提供了在时间和空间维度灵活随机应变的实用主义训练。法学院中天主教自然法对以巴黎为中心的立法至上主义的挑战则为马建忠提供了多元法律渊源、超越法律文义的解释方法,以及一种保守的天主教价值观。马建忠在19世纪末的特殊时刻,置身于法国法学革新和政治变革的中心,在拣选和理解不同理论时表现出了高度的洞察力。他对法国法学知识的移植证明,当时前往国外学习的中国青年精英带着强烈的批判和自主精神。

关键词:马建忠;中法交流;自主性;实用主义;自然法

年02期

慈善法之滥觞

——《慈善法史-》评介

吕鑫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福利与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

摘要:琼斯教授在《慈善法史-》一书中试图通过分析慈善法之"滥觞",进而为慈善法的核心内容问题寻求合理的解答。为此他回溯至历史上最早的慈善法,即英国《慈善用益法》,并以该法的立法构造及其司法续造为线索,细致地勾勒出慈善法自滥觞以来近三百年的演进历程。向读者们清晰展现了立法者在制定法中强调以监督为核心的理论逻辑和实践困境,以及大法官在判例法中转而强调以赋权为核心的实践背景和规范构造。本书通过对从监督到赋权的立法演进所做的经验总结,不仅向读者们传递了慈善法应更强调赋权而非监督之观点,且也为我国慈善立法及其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慈善法;慈善用益法;慈善信托;监督;

年03期

唐律中的“杀”与“死”

刘晓林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唐律疏议》中“杀”与“死”皆为广泛出现的高频词汇,两者在篇目与律条中的分布呈现重合。结合其作为立法语言的专门含义与用法,我们清晰地看到,法典中分布重合的主要表现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杀”与作为行为结果的“死”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的密切关系。唐律中“杀就是死,死并非杀”,即行为对象死亡是作为犯罪行为的“杀”表意本身所包含的当然含义,立法不会单独描述作为杀人犯罪结果的死亡;若立法列举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则此种行为并非“杀人”。此种关系渊源于秦汉律中的“杀就是死,死就是杀”。致人“死亡”的行为逐渐从“杀人”中分化出来,在刑事法律规范体系中具有了独立的表达方式与相应的定罪量刑地位,背后蕴含的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对于定罪量刑的影响逐渐增强。

关键词:唐律疏议杀死罪刑关系

官府调解与民间裁决:

近代选择性记忆下的传统

张德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传统中国,民间裁决是与调解同样重要的一种纠纷解决方法。但在近代法律变革过程中,这两种传统的命运却截然不同。近代法庭调解传承了古代官府调解的衣钵,由于它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调解制度总体上得以强化,而民间裁决则在司法改革与革命运动的夹击下归于沉寂。这两种命运也塑造了人们对于历史的记忆,调解被推崇为东方经验,而民间裁决已经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在法学研究从法律形式主义转向现实主义的时候,回顾历史,找回那些被遗忘的传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官府调解;法庭调解;民间裁决;行政调处

年04期

国家想象之镜:

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另一面

翟晗

武汉大学法学院以色列高等研究院IIAS

摘要:晚近出现的二元社会性别视角,无法容纳中国近代"女权"概念的丰富面向。近代中国的思想场域中,早期思想家不仅描摹了女性走出私领域受教育而从事职业,同时更好教育了下一代,而且在抽象的法理层面将"女权"与"民权"观念交织。在这样的思想状况中,中国女性的能力、权利和地位与国家想象产生直接联系,承载了知识精英们对未来富强中国的期待。由此,近代中国思想场域中理想的女性形象成为了未来国家想象的镜像(reflection)。这种国家想象与女性形象互相定义的思想机制,不仅与西方女性主义将男性视为女性对立面的二元认知结构相异,而且迄今为止,依然影响着中国性别话语的深层认知结构。

关键词:女权概念;国家想象;女性赋权;性别分析;

年05期

论清代的先占制度

——以“盗田野谷卖”律为中心

顾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摘要:清律“盗田野谷麦”条在继承唐律基础上确立了无主物先占制度,但有显著变化。先占仍以“加功力”为根本要件。清律取消了唐宋律“占山泽陂湖利”条,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山川薮泽之利“与众共之”的传统。清代虽在水利使用等方面并不排除众利共享,但更注重垄断和管控资源,并已体现先占制近代转型之趋势。国家为集权需要不得不调整传统角色和功能,更主动地干预经济生活,与民争利,并防止资源枯竭,同时采取更多治安预防和社会控制措施。遗失物、埋藏物等法律拟制无主物立法更加务实简约,体现经济发展和所有权关系演进所带来的积极变化。清代先占制度于传统社会独特语境中得到发展,或可为现代民事立法提供镜鉴。

关键词:大清律例无主物加功力先占

传统中国的政治自由与德性自由之辩

——牟宗三对“黑格尔问题”的回应

蒋海松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新儒家哲人牟宗三对"黑格尔问题"的回应构成了中西之间一次极富深度的理性对话。黑格尔曾判断中国只是自由的起点,只有实体自由而无主体自由,中国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堪称社会科学中的"李约瑟之问"。牟宗三深受这一问题的刺激,经过长达二十年的思考后进行了回应。一方面,他认可黑格尔所论传统中国在政治法律领域缺乏主体自由,"实体性法律"没有获得主体意识的认同,没有获得客观地位,因此需要通过良知自我坎陷以开出民主自由的新外王。牟宗三更批判了黑格尔的偏误,他认为自由不仅在于政治法律领域,中国在道德和艺术领域富含主观自由。中国政治视野不是国家,而是天下大同。中国注重自由的德性涵养,这有助于疗救西式自由只重制度的弊端。牟宗三的回应展现了寻求中国文明自信的艰苦努力,丰富了对自由的多元性理解,有助于打破黑格尔式"法律东方主义"的魔咒。但没有政治自由的前提,道德艺术自由也难有保障。儒家德教如何转出民主自由与现代法律,其理论缺乏具体途径。牟宗三在文化反思的同时仍然陷入了一种更深的文化迷恋。

关键词:牟宗三;黑格尔;实体自由;主观自由;实体性法律;德性自由;

年06期

民初平政院对官民土地所有权纠纷的裁判

袁春兰

西南政法大学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中心

摘要:民初由于国有土地私有化进程加快、土地流转频繁,因此,围绕土地所有权的讼争构成了民初法律实践的重要场景之一。土地所有权讼争的事由有政府为制止私人纠纷而没收争议地、政府认为私人侵占官地而收归国有、个人认为政府非法处分私人土地三种。平政院作为北洋政府时期最高行政审判机关,在处理土地所有权讼争的过程中,除依据国家制定法外,也援用了民间交易习惯和条理。管窥土地所有权纠纷案件的行政审判实践,彰显出民初个人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平政院为维护个人权益、监督政府行为、推动法治进程所做的殷殷努力昭然于世。

关键词:行政诉讼;土地权属;平政院;权利觉醒;保障私权

论先秦的诉讼担保

——以出土司法文书为主

王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摘要:先秦的诉讼担保因传世史料稀见记录,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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