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理·清律学术沙龙第三期
法学论文写作漫谈:
从选题到定稿
学术沙龙·第三期
年5月30日下午,“明理·清律学术沙龙”第三期在清华大学法律图书馆楼会议室举行,主题为“法学论文写作:从选题到定稿”。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吴泽勇教授主讲,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主持。来自线上、线下的共计余位老师、学生与会。以下为本次学术沙龙的会议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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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现任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紫江优青学者,兼任华东师范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河南大学法学院工作多年,期间曾数次赴德国高校访问研究。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民事诉讼法、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年以来,先后在各类期刊发表论文50余篇,其中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论文13篇;独立出版专著1部、译著1部,合作出版著作若干;主编教材1部,参编教材多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及其他项目若干;研究成果多次获得省部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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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二、选题
三、文献
四、准备
五、写作
六、博士论文写作的进程管理
七、点评
一、导言
特别感谢陈杭平老师的邀请,让我有机会来到清华大学和各位同学交流我对论文写作的一些心得体会。关于本次讲座我先讲讲背景。为什么作为一名民诉学者会去讲论文写作?这其实是出于一个机缘。我到华东师范大学以后,给法律硕士开了一门“法学研究方法”的课程,由四位老师共同授课,我讲最后几讲。我讲的内容主要是关于论文写作:如何来选题、整理文献、写文献综述,以及如何写初稿、修改论文,最后到定稿。在去年(年)10月,受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邀请,我进行了一次关于论文写作的交流,把这门课程的核心内容讲了一下。之后,交流的内容被整理成文字版,在学生群体中得到了一定范围的传阅。这次来到清华,面对并不熟悉的同学,我一方面对讲座的内容做了一些新的准备,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希望和大家进行更多的交流。
听过那次讲座的同学可能都知道这几句话。这是清华美术学院的一位教授(尚刚老师),他在一次博士论文写作课中,非常言简意赅地对论文写作提出的要求。他说一篇博士论文应当:“繁丰、细密地证明新说。”所谓“繁丰”,就是要言之有据,有丰富的材料。论文必须要有材料,要在对既有的研究进行充分整理,或者与之进行论辩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其次要“细密”,即论文的展开要逻辑严谨,结构妥帖,而不是非常简单的一个东西反复地讲。“新说”可能是其中比较重要的。正所谓“言必己出”,匡正旧误,建立新说,“惟陈言之务去”。就是要有新的观点。如果用更为通俗的语言来表达,我觉得法学论文写作基本上就是要做到这五个方面:选题精当;材料丰富;结构合理;论证周延;表达流畅。
那么为什么要去写论文呢?对很多同学来说,写论文就是为了完成作业,拿到学位。这固然无可厚非,但对于学者,或者有志于学术的硕士生或者博士生来说,写作是一门基本训练。不要将它当作一个任务,它是每天都要做的事情。因此,我们在研究生期间,要持续阅读。如果我们永远处于研究的状态,那么你最后必然要经常去写作。当然,有些同学会讲,我现在的知识储备还达不到,是不是要等到书读的差不多的时候再写?我认为这是非常错误的想法。没有什么时候的知识储备是可以完全应付任何一项研究的。即便我们已经从业几十年,在有了一个新选题之后,还是会注意到很多知识漏洞。而对知识漏洞的填补,把既有的知识与新知识整合到一起,去表达观点,这就是研究。因此,大家一定要结合写作,结合研究去阅读。而不是把阅读、研究、写作截然分离。先去读书,再去研究,再去写作,这是完全错误的。
接下来,我们进入法学论文写作的技术环节。我将围绕以下几个主题具体展开:选题、文献、准备、写作,以及博士论文写作的进程管理。
二、选题
每到开题前期,很多同学会问,老师能不能给我提供一个选题?我会觉得这是一个出格的请求。当然,老师把自己的选题交给同学并非完全不可以,但问题是很多同学没有与选题相匹配的能力。而如果让同学自己去选,大家又会觉得自己选的并不是一个好的问题。
(一)好选题的标准
那么,什么是一个好的选题呢?通常有这么几个讨论的角度:
第一是大小,选比较宏大的,比较一般的选题,还是一个小问题?在当今法学研究的背景下,一般认为在学生阶段建议选小问题。因为如果选大问题,会有很多头绪,很多研究,试图在篇幅有限的一篇论文里讨论清楚较为困难。第二是新老,选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新问题有它的好处,比较容易创新。但对初学者来说,可能会觉得难以找到文献,写作难度较大。而一个老问题则会遇到相反的困难,你会获得很多文献,一查就是几百篇。在几百篇既有文献的基础上,该怎么写?可能一写就会抄袭,就会复制粘贴。因此,我的想法是不要刻意求新。你可以找一个新的角度,或者有一定新意的思路与问题。但是,并不建议去研究完全没有任何基础的问题。
除了大小、新老之外,我认为好的选题主要有四个标准:①它得是一个真问题,不能是假问题。②必须有学术意义,能够对学术共同体的既有焦虑进行一定的拓展。③有可能创新。如果这个问题非常重要,但是你目前没有能力创新,没有能力讲出任何新的话,那么这也不是一个好的选题。④自己能够驾驭。
有关创新的问题需要稍微展开。有很多人讲,硕士期间有可能创新吗?太阳底下无新事。很多问题大家都已经讨论了几十年,上百年。我们怎么可能有任何创新?我觉得文科的创新与自然科学的创新是两码事。文科的创新并不是要你“平地起高楼”,并不是你去做一件从来没有人做过的事;而是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做出新的修正、新的调整,找新的角度,整理新的材料,或者说对既有的论点进行更好、更丰富的重述。这全都是创新。所以,写论文要追求创新,但对初学者来说,不宜刻意求新。
(二)问题、论题与选题
我们在讨论选题的时候,需要区分问题、论题与选题这几个概念。问题是任何时候都会有的。比方说同学们听说今天有这么一个讲座,就会产生“这个讲座我去不去听”的问题。我是陪女朋友逛街,还是去听讲座?这都是问题,只要有选择就会有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并不是学术上的论题。论题一定要进入到学术传统的话语体系之中。以前有人讨论,以后还会继续有人讨论。它是重要的,对整个学科必不可少,这样的问题才能成为论题。那么,是不是论题就必然可以成为选题呢?也不是。比方说,既判力的标准时便是民诉法中的一个重要的论题。但是,这个论题可以成为我们任何一个学生的选题吗?我觉得绝大多数同学可能还没有把这个论题作为选题的能力。从论题到选题,还是更需要考虑,你有没有能力驾驭,有没有可能创新?
那么,从问题到论题,再到选题,它的基本的操作进路是怎么样的呢?我觉得大概有两种进路。
第一种是在真实世界中发现问题,将问题拆解聚焦,置于学术传统中转化成论题,然后再围绕论题进行文献梳理,评估研究价值,最后确定选题。例如,你去实务机关实习,与法官交流,或者通过自己的观察,觉得中国的立法、司法中有什么问题。当你发现疑问的时候,就可以把疑问与学到的知识、学术传统链接起来,转化成论题。之后,对这个论题再进行文献整理,看看它是否可以成为你的选题。
另一种进路是在文献中发现问题。在座的同学很多可能都没有太多的实务经验,也没有很多机会接触司法实务。我们可能主要还是通过听课、读书来发现问题。如果在文献中间发现某个问题有几种论点的时候,你就要想,这种学说争论有没有意义?怎么看它有没有意义呢?你要回到实践中去,然后看它是不是一个真问题。因为有很多学术上争论的问题是假问题,很多研究是“屠龙术”,大家一定要清醒。如果你在文献中已经发现了一些问题的端倪或线索,然后通过与实务界人士的交流,认为它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这时候再返回到文献中看,既有的研究对这个问题如何解答?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确定选题。
总而言之,如果用一个简单的术语加以概括,就是要“在理论与实践中目光往返”。看看理论再看看实务,再看看理论,再看看实务。
(三)示例
接下来我举几个例子。比如“医闹”。医院把人治死了,有些患者家属会去闹事。这肯定是一个真问题,它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不是学术问题呢?你得把它置于特定的学术传统中去看。比如医疗管理的规范,医院的管理与规范是否恰当,有无可能通过更严格的规制,避免一些医疗事故或者纠纷的产生?又比如医疗、科学风险的分配。我们知道,任何时代的医疗技术都是有限的,必然会有一些人无法治愈。那么治死人的医院,还是可以部分配置给患方,抑或通过类似于西方国家的保险制度来化解风险?而如果从民诉法的角度看,既然侵害已经发生了,医疗侵权又是一个过错责任,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实际上涉及的就是一个对过错的证明问题。所以,对一位研究证明的民诉法学者而言,他就可以选择《论医疗过错推定及其诉讼展开》作为选题。
又比如说“中国法院案多人少”,这是一个耳熟能详的判断。那么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怎么思考呢?你首先要问,这个问题是不是真实的?中国是不是真的案多人少?这可以被分解为几个子问题。第一个是真的“案多”吗?为了确定这个问题,你就要对中国的人口、地域,以及总的受案量进行统计,并与域外的主要国家进行对比。如果经过对比,你认为确实“案多”,那就要去考虑如何减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比方说可以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来减少受案量;通过加强法制宣传,企业合规等手段事前解决潜在的纠纷;通过提高诉讼成本,不让当事人那么容易地起诉。第二是真的“人少”吗?如果我们真的认为法官人少。那么就要追问为什么会少?比方说(员额制)改革使得真正在办案的人变少了,还是自古以来就很少?找到原因之后,就可以来考虑如何解决“人少”所产生的问题。比如可以增加员额,充分利用存量;或者增强法官的“单兵作战”能力,提高审判效率。如果说并非“案多人少”,只是诉讼制度的设计有问题,那么这可能就是诉讼法学者的用武之地。如何通过制度设计来提高审判效率,如何来进行“繁简分流”?比如说可不可以像大陆法系那样采取集中审理;施加给当事人一个诉讼推进义务;通过科技的运用,法院的信息化来提高诉讼效率?这就是如何从问题的拆解,到确认它为一个真问题之后,形成我们的论题。
当然,很多时候全新的问题是很难找的。那么我们可不可以把既有的问题变成一个优秀的选题呢?众所周知,中国法院存在“执行难”的问题,最高法院也采取了很多举措,最近几年尤其对执行和解制度抱以很大期望,希望执行中遇到的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和解的方式处理掉。这就会让诉讼法学者产生问题:执行和解书具有怎么样的效力?它是一个类似判决,具有既判力的文件?抑或只是一个诉讼外的私下协议?对此,过去其实已经有了很多讨论。陈杭平老师有一篇论文,就是在化解复杂性的角度下研究执行和解问题,非常新颖。这提醒我们,如果选不出好选题,有很多时候并不是因为没有好选题,而是因为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如果你不了解社会系统论,没有读过卢曼的书,不知道“化解复杂性”的概念,那么这个选题绝不可能出现在你的脑海里。
又比如说大家是从文献里面发现选题。学习民诉的同学都知道,诉讼标的是民诉领域最重要、最晦涩的学说。关于诉讼标的识别有很多理论,可是在中国却就碰到了问题。因为,在中国的司法解释中,与诉讼标的相并列的还有一个诉讼请求的概念。这个问题该怎么去处理,有很多的论述。任重老师有一篇论文,就是在《民法典》实施的背景下讨论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角度,它把这个一般的问题纳入到《民法典》实施的大背景中,赋予了这个问题以新的意义。
最后以本人的拙作来举例(《民间借贷诉讼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这个论文是我写的最快的一篇比较大的文章,可能就花了两三个月时间,但是它对我来说非常重要。因为这是我的研究方法转型的第一篇文章。这篇文章也被很多老师认为是可以被学生模仿,可以被借鉴的。因为,它没有太多的比较法文献,但是却涉及到怎么将一般的材料运用到论文中,使得别人愿意看。当然我要讲的是,这篇论文的选题对我来说也不是偶然。这个问题我从9年就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