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校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农业大学

年11月18日

安徽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管理办法

为预防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保障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应弘扬科学道德,遵守学术规范,严明学术纪律,学校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零容忍”。

第二条复制比检测是预防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有效措施之一。凡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进入论文评审(无论是否盲评)阶段前,均须通过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学位论文未参加复制比检测者,不得申请论文评审。

第三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须经学校指定的技术工具进行,结果方为有效。

第四条检测内容包括学位论文的摘要和正文部分(含绪论),扉页、目录、研究(实验)方法、参考文献、致谢、缩略语表、附录等部分的内容不在检测范围内。

第五条学位论文以“学号_姓名_论文题目”命名,PDF格式,经导师审核后,交学院汇总,报学位办集中检测。送审答辩前每篇论文检测次数不超过2次,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学位论文方可送审、答辩。送审答辩前,检测次数超过2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后,推迟6个月才能提交进行复制比检测申请,待合格后再送审答辩。

第六条检测结果认定和处理以检测结果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和“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为主要依据:

(一)合格。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达到以下条件的视为“合格”,获得本次学位申请资格。

①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15%;

②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20%;

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30%。

(二)复检。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在以下范围内的,可以修改后再次进行检测,修改时间一般在两周内完成。

①博士学位论文:15%<“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

②硕士学位论文:20%<“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0%;

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单篇最大文字复制比”30%。

复检后仍未达到“合格”的学位论文,取消本次学位文送审答辩申请资格。

(三)不合格。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超过以下比例的视为“不合格”,原则上取消本次学位论文送审答辩申请资格。

①博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30%;

②硕士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40%。

第七条校学位办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前,对最终版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如有复制比检测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将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学位申请人或导师若对复制比检测结果有异议,可由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共同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对涉及复制内容的说明材料,学院成立3名以上的专家(不含学位申请人亲属或导师)组成的评议组,对检测结果进行评议,由学院分委会认定结果,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将记录存档,作为下一年度导师岗位考核、招生资格审核和学院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国家秘密学位论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涉密管理规定执行,学校审核批准的限制性公开学位论文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参加复制比检测。

第十一条凡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弄虚作假、刻意规避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申请者,一经发现与核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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